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制度,增强医保基金共济支撑能力,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现就做好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山丹县参保城乡居民在本县行政区域外(包括跨县区、跨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的,一律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二、山丹县参保城乡居民凡到县域外就医住院的,一律持县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并在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后方可转诊转院。
三、山丹县参保城乡居民凡在县域外就医未办理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的,在执行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的基础上降低10%进行报销。
四、山丹县参保城乡居民在县域外长期居住人员,一律持本人异地居住证、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到山丹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凡无备案登记又无转诊转院手续的,在执行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的基础上降低10%进行报销。
五、山丹县参保城乡居民异地因急诊(急救)住院的,在住院后三日内以电话方式在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出院后持急诊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办理结算,否则,按本通告第四条规定处理。
六、县域外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我县未办理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居民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助督促其在出院前办理备案手续。参保患者不愿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坚持在异地住院的,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应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收住我县参保患者住院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七、县域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和自身诊疗水平合理界定是否出具转诊转院手续,不得为能够在本级医院完成诊疗的病人办理转诊转院,更不得将本级医院明确无法治疗的病人先行收治住院造成患者损失之后再办理转诊转院,违规查实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山丹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936-2722030
山丹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