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社区:“视同工伤”与“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伤待遇方面有无差别?
索引号 | /2025-00238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中共山丹县委社会工作部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清泉镇长城社区 |
生成日期 | 2025-04-15 09:48:22 | 是否有效 | 是 |
“应当认定为工伤”,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有七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是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工伤对待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有三种情形,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视同工伤”与“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是认定情形有所不同,因此在工伤待遇方面,除“退役军人旧伤复发”情形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其他 “视同工伤”与“应当认定为工伤”待遇政策一致,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