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街社区:退休后被诊断患上职业病,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索引号 | /2025-00301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中共山丹县委社会工作部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北街社区 |
生成日期 | 2025-04-30 10:44:32 | 是否有效 | 是 |
职业病是职工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具有一定的潜伏性和迟发性。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之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符合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一旦工伤被认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医疗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的,可以领取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基数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来确定。
上述待遇,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省人社通业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