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政发〔2017〕244号
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优化环境,综合施策;依法管理,规范办学;鼓励改革,上下联动”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支持鼓励民办教育发展,依法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实现民办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协调发展。
二、发展方向
加强政策引导和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办好一批管理科学、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本实施意见中“民办学校”包括县域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全面落实《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山政发〔2016〕196号),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不断健全和完善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引导和规范发展民办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社区教育服务机构和成人教育学校,为学习型社会建设和终身教育提供公益性服务。着力培养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学校和谐稳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群团组织建设。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
(三)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他阶段民办学校举办者可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
(四)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认真贯彻《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普惠性幼儿园财政扶持措施,支持普惠性幼儿园提供公益性服务。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形成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建立基金奖励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和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接受和管理捐赠资金,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鼓励社会力量捐赠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捐助民办教育发展有影响力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
(六)拓宽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的途径和领域。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注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引导和规范发展紧缺类、实用型民办非学历教育,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发展服务平台。
(七)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的资产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评估后,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对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财政、人社、教育、审计和物价部门要依法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八)落实税费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九)支持合理用地。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不得改变教育用地性质;民办学校停办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原批准用地的政府依法收回。
(十)落实办学自主权。实施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达到国家课程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十一)落实招生自主权。在依法规范办学的前提下,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开展以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学校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同级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招生。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计划招生、招生秩序不规范的民办学校,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调减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等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十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民办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有计划选派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期间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政府资助、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四、规范管理
(一)明确审批管理权限及程序。民办学校管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以及同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抄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他部门不得审批任何形式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二)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质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凭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在规定时限内发给登记证书。
(三)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四)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的设置要符合全县布局规划的要求,办学条件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在校学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民办学校要健全党团组织,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教代会和职代会的民主决策和监督保障作用。完善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校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按照审批范围、等级规范办学,严格执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课程设置方案,学习期满发给相应的证书。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依法建立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设定会计账簿。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不得账外核算。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年度预、决算报告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实行分类收、退费政策。依法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按相关部门文件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家长、社会集资或变相集资。对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学校举办者的责任。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向民办学校提供统一票据。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制定具体退费办法,并予以公示。
(七)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工作范畴,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督导,重点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办学行为、师生权益保障、经费使用、资产管理、安全稳定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信用档案制度和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八)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安全稳定。民办学校要重视校园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根据相关规定,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建立安全保卫机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民办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经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检查许可后使用。
(九)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置。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五、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职责,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级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管理,加强战略研究、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领域综合改革。
(二)健全分工负责和协调落实机制。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教育部门牵头,编办、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建设、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制、年检制度和评价机制,制定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规范民办学校管理的相关配套政策。编制部门要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法。民政部门要完善民办学校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调整优化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人社部门要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制定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合理流动的相关配套政策。价格主管部门要在调查民办学校办学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民办教育收费及监管机制的具体政策。建设和国土部门要研究制定保障民办教育建设和用地的配套政策。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质监部门要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和管理,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方向,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县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行业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行业组织积极开展民办教育政策研究,为深化民办教育改革提供政策支持。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奖励和表彰在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