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丹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政发〔2018〕117号
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丹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各单位:
《山丹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
山丹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8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定渠道。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实行完全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重要举措,是提升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表达诉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创新复议体制、完善复议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规范、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为推动法治山丹建设提供保障。
(二)遵循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试点工作的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为依据,紧密结合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行方式和集中行政复议权后案件受理、审理、议决等具体工作模式。
2.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工作的开展按照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政府的要求,立足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中,逐项实施、逐步推进。
3.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确保行政运作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试点范围
根据市政府关于试点工作的要求,本次试点除《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外,县政府及其所属(以下统称“试点机关”)有法定行政复议权的部门全部纳入集中范围。县政府成立“山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纳入试点范围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权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按本方案确定的运行机制行使,试点机关不再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试点内容
(一)组织形式
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建立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采取“三集中、三统一”(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议决,统一制作法律文书、统一送达法律文书、统一应诉)的工作模式。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法制办主任担任,委员由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构成,常任委员由编制、发改、财政、人社、公安、司法、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由遴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政府法律顾问以及熟悉法律的相关行业专业人士担任。非常任委员由县政府遴选聘任,每届任期2年。非常任委员调整按《山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执行,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具体负责复议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职责范围
1.县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和县政府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决定、决议精神;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涉及体制、机制变革等重大事项;制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相关制度、规则等;审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对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协调指导。
2.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是办案业务方面的职责:办理本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受理、立案等事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议决结果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主持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的听证、和解、调解等事项;主持召开案件议决委员会会议;受本级政府委托出庭参与行政应诉;负责对本级行政复议应诉应议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应议方面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应议方面的工作建议;督促落实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承办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的其他职能。二是日常事务方面的职责:联系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会议;制发县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会议纪要;向县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和相关调研工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三)运行机制
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议决”的运作方式。
1.集中受理。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受理依法应由试点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试点机关不再单独受理。具体操作如下:
(1)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并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救济途径时,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县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国家垂直管理部门除外)提起行政复议的,直接向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附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联系电话。
(2)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县属部门(国家垂直管理部门除外)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该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转送至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3)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山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2.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受理后,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不少于2人的调查审理组,通过书面审查、召开听证会、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具体操作如下:
(1)依法由县政府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
(2)对县属部门(国家垂直管理部门除外)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由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3名以上人员组成案件审查组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处理意见书》,报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由该案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如县属部门对《处理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由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共9人以上(单数)参加的会议进行议决。提出异议的县属部门可派人列席会议,阐述对案件的看法及事实理由,案件审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理意见,报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
3.集中议决。行政复议案件经集中审理后,由县复议委员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操作是:
(1)法定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法律意见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审签后,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加盖山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送达。
(2)法定复议机关为县政府所属部门(国家垂直管理部门除外)的案件。县政府所属部门无异议以及经县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议决的案件,案件所属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案的《处理意见书》呈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交还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山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统一送达,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按前两款明确的程序实施。对于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及有关重大事项,以县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形式进行集体议决,委员会议决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已过半数参会委员的意见为议决意见,委员会议决后将案件议决意见报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
(四)制度建设
为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山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山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山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山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规则》《山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等配套工作制度。
五、案件管理
1.案件经议决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行政诉讼的出庭代理。经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被告为县政府的,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出庭代理诉讼;被告为县属部门的,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参加诉讼,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协助,并派人参加出庭应诉。
2.行政复议案卷的归档。纳入试点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归档,形成完整的行政复议案卷卷宗。
3.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对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情况及办结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通报县属部门。
六、实施步骤
1.制订方案阶段(2018年6月17日-2018年7月2日)。拟定试点工作方案,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宣传准备阶段(2018年7月2日-2018年7月30日)。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题集中宣传活动,完成行政复议委员会人选的确定,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完善受理审查的法律文书,做好试运行各项筹备工作。
3.试点运行阶段(2018年8月1日)。正式启动“三集中、三统一”(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议决,统一制作法律文书、统一送达法律文书、统一应诉)的“完全集中”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运作模式。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山丹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试点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主任和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成员包括编制、发改、财政、人社、公安、司法、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法制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
2.加强工作保障。根据完全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需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的规定,落实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室、审理室等办公场所;配备执法记录仪和必要的影像设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宣传指导等工作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配备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专职人员,切实保障与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到位。
3.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开展专题宣传活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便民、利民复议措施,设立案件受理窗口,开通网上受理平台,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
4.加强总结交流。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其他试点县区的沟通交流,争取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