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巡察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 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县委巡察机构与县纪委监委机关、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信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1.加强巡察与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等党内监督协作配合。推进纪巡融合,共享共用信息、资源、力量、手段和监督成果,使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统筹衔接,把监督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推进组巡协调,紧盯党组(党委)书记和班子成员,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核查个人事项、规范机关基层党建等方面协作配合。加强宣巡协作,注重从网络舆情中发现问题线索,在巡察时开展意识形态领域问题专项检查,共享共用成果。进一步深化人员选派、情况通报、信息沟通、成果运用、整改监督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拓展贯通领域和范围,在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上融合监督资源。
2.加强巡察与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协作配合。县委巡察机构与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形成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巡察对象确定后,县委巡察办及时发函征求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适时向县委巡察办、巡察组通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履职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县委巡察办适时向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通报巡察情况。
3.加强巡察与审计、财政、统计等专项监督协作配合。县委巡察办与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年度工作计划,通报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点工作安排。开展巡察时,巡察组将审计、审计调查、财经纪律检查发现的问题作为重要监督内容,深挖背后的腐败问题和敷衍应付、虚假整改等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要求。充分利用统计数据和大数据分析,发现被巡察单位深层次问题。
二、完善人员选派机制
1.共同组建巡察组。在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巡察办共同组建巡察组,具体工作由县委巡察办负责。根据巡察任务需要,县委巡察办提出巡察组设置和人员选配方案,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函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和县委组织部按程序办理。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采取“一轮一组建、一次一授权”的方式选配。
2.派员参加巡察。及时完善县委巡察组组长库、巡察人才库,将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人员纳入巡察组长库,轮流上岗参加巡察。县人大、县政协机关推荐政治立场坚定、领导经验丰富、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领导干部进入县委巡察组长库。县委组织部每年选派一定数量优秀年轻干部到县委巡察岗位培养锻炼。县委宣传部抽调系统内干部同步开展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巡察。相关部门单位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察。县委巡察办坚持“组办一体”,全员轮流参加巡察。
3.加强干部管理。县委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安排巡察干部全程参与巡察各阶段工作,加强巡察干部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巡察工作“十不准”要求,树立巡察干部良好形象。对每轮参加巡察的干部,巡察结束后,由巡察组组长商县委巡察办作出工作鉴定,经组织部门审定后,装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三、完善情况通报机制
1.定期通报情况。县纪委监委机关定期向县委巡察办提供信访举报情况分析、纠治“四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信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定期向县委巡察办通报执法检查、民主监督、干部监督、意识形态、网络舆情、审计成果、信访举报等情况。县委巡察办定期向上述部门提供巡察安排、巡察反馈情况。
2.巡前沟通信息。每轮巡察前,县委巡察办函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信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提供有关情况,其中,县纪委监委机关提供被巡察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有关信访举报、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县委组织部提供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年度考核结果、个人事项查核、选人用人等方面的情况及问题;县委宣传部提供意识形态领域、网络舆情、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情况;县信访局提供相关信访举报情况;县审计局提供近三年审计情况;县统计局提供重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商请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委巡察办提供书面材料,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情况通报会。巡察期间,有关部门收到涉及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新的反映、重要舆情等信息,应及时向县委巡察办通报,通过县委巡察办向巡察组组长反馈。
3.会商重要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县委巡察办可商请相关单位在调阅复制资料、查核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询问知情人、对外了解核实情况、查询领导干部社会关系等方面予以协助。对涉及重要问题,县委巡察办协调巡察组组长当面听取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对涉及重要审计资料,县委巡察办协调巡察组与县审计局对接会商。
4.开展专项检查。每轮常规巡察期间,县委宣传部选派干部对被巡察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在巡察组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巡察组明确1名副组长兼任专项检查组组长,领导做好检查工作,安排1名组员侧重承担专项检查任务,负责形成专题报告,主要问题纳入巡察报告,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后,由县委巡察办将专项检查情况书面通报县委宣传部。
5.督促“立行立改”。对巡察期间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及时解决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立行立改”建议,同时抄送县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和派驻机构,共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巡察组将相关部门监督、督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巡察重要内容,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到位。
四、完善移交反馈机制
1.及时全面移交。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综合报告后,县委巡察办及时将反馈意见抄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抄送县纪委监委机关相关室和派驻机构、县委组织部,有关情况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涉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涉及选人用人和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方面的问题线索移交县委组织部。
2.改进巡察反馈。县委巡察办会同巡察组优化反馈流程,突出重点内容,明确整改要求,建立巡察反馈问题一张清单到底制度。巡察报告反馈、移交、整改均以清单为依据,被巡察对象依据反馈清单制定整改清单、责任清单,相关部门依据问题清单制定督查督办清单,实行销账管理。县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及派驻机构、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向被巡察单位的反馈会、专题民主生活会。
3.加强线索办理。县纪委监委机关对巡察移交的涉嫌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线索,要优先研判、快查快办。县委组织部对涉及选人用人和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方面的问题线索,要深入调查了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调整和问责处理。县委宣传部对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应在3个月内向县委巡察办反馈。
五、完善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机制
1.推动集中整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方案、整改清单经县委巡察组审核后,报县委巡察办备案。县纪委监委机关和县委组织部等部门,从反馈开始,加强日常监督,紧盯3个月集中整改阶段,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整改工作全面监督。县委组织部负责监督涉及党的领导、选人用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的整改工作。县委宣传部侧重监督落实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的整改工作。专项巡察问题整改由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跟进落实。县委巡察办安排新一轮巡察时,将上轮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作为监督重点。
2.从严督查检查。认真落实“一听二核三通报四问责”督办机制,把督促整改与开展专项治理、研判政治生态、推动以案促改结合起来,强化整改监督的针对性和威慑力。巡察反馈1个月后,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巡察办共同听取被巡察单位整改进展情况汇报,提出具体意见。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巡察办共同成立督查组,适时开展巡察整改“回头看”,建立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权重的巡察整改成效评价机制,通过广大群众和服务对象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压实被巡察党组织的政治责任。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督查情况,下发通报。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敷衍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严肃问责。
3.综合运用成果。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要统筹运用巡察移交材料,加强对政治生态的整体研判,督促被巡察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县委巡察办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巡察情况,推动解决分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等部门需要了解巡察有关情况的,县委巡察办协助安排查阅巡察报告问题底稿或协调巡察组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县委组织部将巡察反馈和整改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依据。县审计局将巡察发现属于审计法定职责范围和审计手段可及的问题,根据需要列入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适时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或审计。坚决纠正整改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综合运用好巡察成果,完善机制、堵塞漏洞,推动改革、促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