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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索引号 6207250037/2022-00196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2-10-14 11:37:25 是否有效

山丹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解读材料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县政府于2016年批复执行《山丹县城区道路停车场位收费标准的批复》(山政发〔2016〕88号),明确我县城区道路停车场位收费标准,并将城区道路划定为一类和二类区域。2019年我县再次出台《山丹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政发〔2019〕29号),明确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及收费标准。

2021年张掖市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推进,特别是新城区的快速发展,原先划定的一类和二类区域已不适应我县目前发展现状。为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机动车“停车难、收费乱、管理乱”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对《山丹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可行性 首先,《办法》明确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工作,县公安、住建、交通、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其次,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机动车停放车型分类、停车场(位)应具备的条件,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经过专题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参照周边县区执行标准,提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制定《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

(三)《张掖市市县区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张政办发〔2018〕92号)

(四)《关于印发张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张发改价格成本〔2021〕25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对道路路内临时停车位、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点及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位)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场(位)实行政府定价;对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实行政府定价;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殡仪馆、图书馆、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位)和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二是明确车型分类。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为:(一)摩托车;(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三是明确收费停车场(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车辆通行和停放的标志和标线;(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四)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人工计时单据。

四是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周边县区收费标准,结合我县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提出了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相关解读文件:关于印发山丹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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