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的规定,现将山丹县档案馆关于《达到年限应开放档案》公示如下:
附件:1.卷内管理0006-永久.xls
2.卷内管理0006-长期.xls
3.卷内管理0007-永久.xls
4.卷内管理0007-长期.xls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