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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山政征告字〔2026〕1号
兰州至张掖三四线铁路武威至张掖段(山丹县段)工程已经张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准情况
批复名称:《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至张掖三四线铁路武威至张掖段(山丹县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批准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张政资用字〔2026〕3号。
批准时间:2026年3月6日。
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位置:山丹县清泉镇北滩村、城北村、郇庄村、南关村、拾号村、祁店村。
范围:项目自东向西,起点清泉镇北滩村,途径清泉镇南关村、城北村、郇庄村、拾号村,终点清泉镇祁店村,全长约2.65公里。
面积:批准征收土地面积32.0790公顷(481.1850亩)。
权属:山丹县清泉镇北滩村、城北村、郇庄村、南关村、拾号村、祁店村集体土地。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兰州至张掖三四线铁路武威至张掖段(山丹县段)建设项目,该项目实施对高质量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提升兰新铁路通道和中欧班列运输能力,补齐高铁缺失段,促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确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情形,征收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四、征收土地具体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标准
依据《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兰州至张掖三四线铁路武威至张掖段(山丹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山政发〔2025〕6号),征地地价为750000元/公顷(50000元/亩)。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征地地价标准补偿750000元/公顷(50000元/亩);草地按照征地地价的0.2倍补偿150000元/公顷(10000元/亩);林地按照征地地价的0.7倍补偿525000元/公顷(35000元/亩);未利用地按照征地地价的0.1倍补偿75000元/公顷(5000元/亩)。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兰州至张掖三四线铁路武威至张掖段(山丹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山政发〔2025〕6号)执行。
(二)被征收土地农民安置
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执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养老保险资金已足额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三)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山丹县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告期限
2026年3月12日—2026年3月19日。
六、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事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满后的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公告期满后的6个月内,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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