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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草原禁牧令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4日 15:05 分享:









山政发〔2026〕51号


山丹县人民政府草原禁牧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牢祁连山生态保护政治责任,切实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修复与管护,促进退化草原自然恢复和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及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全年禁牧令如下:

一、禁牧期限

自2026年9月起至2031年9月,实行全年全时段禁牧,禁牧期5年。5年后随草原植被恢复情况和国家政策期限变动。禁牧草原植被完全恢复,需要解除禁牧时,由县林草局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报告,上报省、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禁令,将禁牧草原转为草畜平衡管理。

二、禁牧范围

全县划定禁牧草原152.16万亩,其中:清泉镇38.40万亩、位奇镇24.05万亩、霍城镇4.93万亩、东乐镇31.14万亩、陈户镇15.71万亩、大马营镇4.71万亩、李桥乡3.15万亩、老军30.07万亩。

三、禁牧区禁止行为

(一)全年任何时段放养牛、羊、马、驴、骡、骆驼等草食性牲畜;

(二)毁草开荒、违法征占草原、采石取土、非法采矿;

(三)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毁草采种、挖根;

(四)非法狩猎、野外用火;

(五)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界桩、围栏、标牌;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四、管护责任

(一)县林草局:负责全县禁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通过林草湿荒综合监测和建立固定监测点的方式,对禁牧区域内的草原植被恢复效果进行监测预报,并定期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负责签订县与乡镇草原禁牧管理责任书。

(二)各乡镇:履行属地主体责任,认真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按照农牧户基础信息,及时足额发放草原禁牧补助。及时在出入口、围栏、人畜活动区设立禁牧界桩、标识标牌。签订乡镇与村、村与户草原禁牧管理责任书。根据草原面积每村聘用1-2名草原管护员,一年一聘,组织日常巡查。

(三)村(居)委会:通过村规民约引导农牧户、草原承包经营者保护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五、法律责任

在禁牧区放牧的,依据《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县林草主管部门或承接草原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每个羊单位3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或再次违规的从高裁量;超载放牧的,依据第三十八条按超载比例处每羊单位100—300元罚款并限期出栏;破坏草原植被的,责令停牧、限期恢复植被,并处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3—5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破坏禁牧设施、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举报

县林草局:0936-2721182

清 泉 镇:0936-2721439

位 奇 镇:0936-2821011

霍 城 镇:0936-2861301

东 乐 镇:0936-2812325

陈 户 镇:0936-2791304

大马营镇:0936-2881750

李 桥 乡:0936-2841003

老 军 乡:0936-2783004

七、施行日期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丹县草原全年禁牧区分布图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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