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和调整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41/2025-00015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5-03-19 08:59:22 | 是否有效 |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74号)要求,现就规范和调整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市州应急管理部门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机关权限;
(二)原市州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的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将全国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内原市州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变更为甘肃省安全生产考试分中心;
(三)嘉峪关市、甘肃矿区由甘肃省安全生产考试酒泉分中心负责,兰州新区由甘肃省安全生产考试兰州分中心负责;
(四)安全生产考试点由省应急管理厅统一规划,日常运行维护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二、委托事项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委托事项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申请及资料审查;
(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计划派发;
(三)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监考及实操成绩录入。
三、工作衔接
行政许可事项权限调整后,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做好相关事项的衔接工作,确保工作不间断、资料不断档。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与当地政务大厅的衔接。
(二)2023年4月1日前已受理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申请的,仍由原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及证件核发。
四、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委托内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二)各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数据库,每半年向省应急管理厅进行报备。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考试监考员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实操考评员从全省实操考评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三)各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档案,严格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保存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全过程录像。省应急管理厅将按照《甘肃省应急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规定》(甘应急法规〔2020〕6号)加强监督管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