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对山丹县新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平坡 三、五号井行政处罚的公示
索引号 | 6207250041/2025-00058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5-09-01 17:07:54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对山丹县新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平坡
三、五号井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5年7月8日至9日,山丹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丹县新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平坡三、五号井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违法行为:1.2301工作面上隅角T0传感器悬挂位置不当;2.矿井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15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未经现任总工程师审批,1501工作面井下技术牌板截止2025年5月3日总工程师签名仍为前任总工程师,现任总工程师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3.1501进风顺槽补充探放水钻孔设计深度为80米,实际施工深度为47米,未达到设计深度要求;4.西翼集中运输部分段,巷道地轮安装不规范,提升钢丝绳与枕木摩擦;5.矿井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培训档案未录入个人培训档案,部分管理人员个人信息填写不全;6.2301工作面100#支架处,主进液管接头以铁丝替代U型卡;7.1501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工作面平均倾角大于12°,风速为0.75m/s。
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3.《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二条;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项;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6.《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对山丹县新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平坡三、五号井作出1.处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2.处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3.处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15,000.00);4.处伍仟元整的罚款(¥5,000.00);5.处伍仟元整的罚款(¥5,000.00);6.处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15,000.00);7.处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1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的行政处罚。对山丹县新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平坡三、五号井矿长作出:1.处叁仟元整的罚款(¥3,000.00);2.处叁仟元整的罚款(¥3,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甘肃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予以公示。
山丹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