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6207250058/2020-00009 | 发文字号 | 山城管罚决字﹝2020﹞第302号 |
关键词 | ;当事人;电动车;执法人员;城市管理;执法;证据;人民法院;甘肃省;决定书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11 08:54:23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管罚决字﹝2020﹞第302号
被处罚人(单位):***
性别:__男_年龄:__30__身份证号:***********
电话:*********住(地)址: ***************
2020年8月28日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祁连中路巡查时发现,雅迪电动车店门口摆放方伞两顶、各式电动车26辆,一男子正在向过路行人销售。我局执法人员亮证后询问得知,该男子系山丹县新富伟电动车经销部经营者***。随即,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2020年8月21日下发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立即)改正通知书》(山城管改字[2020]第364号)一份,讲清违法事实但当事人***拒不改正店外经营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0年8月2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向***下发《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立即)改正通知书》(山城管改字[2020]第346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祁连中路雅迪电动车店外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0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违法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在祁连中路雅迪电动车店门口摆放电动车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0年8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祁连中路雅迪电动车店外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0年8月28日, 对当事人制作《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在祁连中路雅迪电动车店外经营,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拒不配合,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山丹县新福伟电动车经销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属于个体工商户,属自然人的事实。
据上述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 之规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在祁连中路雅迪电动车店外经营,且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由县城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本应知晓店外经营属于违法行为,依旧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而擅自从事店外经营。但鉴于当事人店外经营时间还不到半天便被终止,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能够认识到问题的所在并最终停止了店外经营的违法行为。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店外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5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山丹县支行
户 名: 山丹县非税收收入管理局
账 号: 2712041429200011523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山丹县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司法局办公楼二楼行政执法股办公室,电话:5920306),或在六个月内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G480001号
执法人员: 程天珍 执法证号:甘G43070605499
陈钱明 执法证号 甘G43070606460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0年9月3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当事人送达一份,执法单位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