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6207250058/2020-00010 | 发文字号 | 山城管罚决字﹝2020 ﹞第301号 |
关键词 | 执法人员;当事人;干果;城市管理;执法;罚款;证据;堆放物品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11 08:56:51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管罚决字﹝2020 ﹞第301号
被处罚人(单位):***
性别:__女_年龄:__35__身份证号:***********
电话:*****住(地)址: ***************
2020年1月8日10时3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在山丹县青年街***糖炒栗子干果店门口堆放大量物品影响市容。我局执法人员亮证后询问该店经营者***得知,该店门口堆放的物品系她所有。随即,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2020年1月7日下发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立即)改正通知书》(山城管改字[2020]第301号),并讲清其违法事实,但当事人***不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仍不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一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0年1月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向***下发《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立即)改正通知书》(山城管改字[2020]第301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青年街***干果店门口堆放物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0年1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违法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在青年街***干果店门口堆放物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0年1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青年街***干果店门口堆放物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0年1月8日,对当事人制作《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在青年街***干果店门口堆放了物品,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拒不配合,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干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属于个体工商户,属自然人的事实。
据上述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之规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在青年街***干果店门口堆放物品,且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由县城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本应知晓门口堆放物品属于违法行为,依旧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而擅自在门口堆放物品。但鉴于当事人门口堆放物品时间还不到半天便被终止,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能够认识到问题的所在并最终改正了门口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门口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山丹县支行
户 名: 山丹县非税收收入管理局
账 号: 2712041429200011523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山丹县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司法局办公楼二楼行政执法股办公室,电话:5920306),或在六个月内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G480001号
执法人员: 李德本 执法证号:甘G43070605403
郑少锋 执法证号:甘G43070605499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0年1月13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当事人送达一份,执法单位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