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6207250058/2021-00011 | 发文字号 | 山城管罚决字( 2019 )第 52号 |
关键词 | 执法人员;步行街;aoe孕婴店;城市管理;人民法院;执法证;罚款;证据;身份证复印件;店外经营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1-03-22 15:38:03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管罚决字( 2019 )第 52号
被处罚人(单位):***
性别:女年龄:32身份证号:*******电话:*****
住(地)址:********
2019年4月1日09时,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在山丹县发现隍庙步行街的aoe孕婴店门口摆放有大量衣物及衣物架,占地面积广泛,一女子正向路人介绍衣物,进行售卖。我局执法人员亮证后询问得知,该女子系该aoe孕婴店店老板***。随即,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立即)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9年4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隍庙步行街aoe孕婴店店外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拍摄现场违法照片两张,证明你(单位)在隍庙步行街的aoe孕婴店店外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对你(单位)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证实了当你(单位)在隍庙步行街aoe孕婴店店外经营的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你(单位)拒不配合,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你(单位)提供该aoe孕婴店营业执照证复印件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店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实你(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的事实。
据上述事实,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之规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在隍庙步行街aoe孕婴店店外经营,且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我局实施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知晓店外经营属于违法行为后,依旧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而继续从事店外经营。但鉴于你(单位)属于初犯,且违法作案时间较短,对扰乱城市管理秩序影响较小,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并最终停止了店外经营的违法行为。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店外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山丹县支行 户 名:山丹县非税收收入管理局
账 号:2712041429200011523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山丹县北大街3号县委县政府办公楼2楼220室,电话:2721596),或在六个月内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级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G480001号
执法人员:杨永峰 执法证号:48070600052 周志忠 执法证号:48070600044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