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6207250058/2021-00021 | 发文字号 | 山城管罚决字( 2019)第 54号 |
关键词 | 招揽顾客;执法人员;童装专卖店;广播喇叭;高音喇叭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1-07-16 09:44:45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管罚决字( 2019)第 54号
被处罚人(单位):***
性别:女 年龄:32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地)址:*****
2019年7月8日10时,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在山丹县发现胜利街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童装专卖店门口摆放有一台音箱,播放促销信息音量较大以此招揽顾客。我局执法人员亮证后询问得知,该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童装专卖店老板为陈云。随即,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陈云下发《责令限期(立即)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9年7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胜利街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童装专卖店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拍摄现场违法照片两张,证明你(单位)在胜利街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童装专卖店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对你(单位)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你(单位)在胜利街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童装专卖店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的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你(单位)拒不配合,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你(单位)提供该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童装专卖店营业执照证复印件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你(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的事实。
据上述事实,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 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对你(单位)在胜利街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童装专卖店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的违法事实。且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我局实施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知晓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属于违法行为后,依旧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而继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但鉴于你(单位)属于初犯,且违法作案时间较短,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并最终停止了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 揽顾客的违法行为。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山丹县支行
户 名:山丹县非税收收入管理局
账 号:2712041429200011523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山丹县北大街3号县委县政府办公楼2楼220室,电话:2721596),或在六个月内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级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G480001号
执法人员:王 祥 执法证号:48070600027 杨永峰 执法证号:48070600052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