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玉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6207250058/2022-00015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焚烧;垃圾;城市绿地;罚款;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决定书;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园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2-06-07 16:02:37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罚决字〔2022〕第02号
当事人:陈玉梅,1981年8月出生,41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山丹县仁和东路川味王对面,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你(单位)于2022年3月11日在山丹县劳动街城市绿地公园北侧垃圾箱实施了焚烧垃圾的行为,涉嫌造成环境污染,本机关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3月11日16时15分在山丹县劳动街城市绿地公园北侧垃圾箱焚烧垃圾,构成了在城市规划区内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垃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陈玉梅在山丹县劳动街城市绿地公园北侧焚烧垃圾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3月11日执法人员武军国拍摄现场照片2张。证实了陈玉梅在山丹县劳动街城市绿地公园北侧焚烧垃圾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玉梅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陈玉梅在山丹县劳动街城市绿地公园北侧焚烧垃圾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陈玉梅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主体属于自然人的事实。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城罚告字[2022]第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山丹县劳动街城市绿地公园北侧焚烧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工行山丹县支行(帐号:2712041
40920004097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山丹县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司法局办公楼二楼行政执法股办公室,电话:5920
30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