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永福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6207250058/2022-00016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执法人员;电动车;城市市容;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动三轮车;管理办法;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2-06-07 16:15:01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罚决字〔2022〕第03号
当事人:何永福,出生年月:1990年3月,年龄:32岁,民族:汉,文化程度:大专,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山丹县X乡X社,联系电话:XXXXXXXXXXX,工作单位:无,名称:雅迪电动车,经营场所:祁连中路15号,社会信用代码92620725MA73RQYW9L。
你(单位)于2022年3月3日实施了超出店铺摆放电动三轮车两辆、气泵一个等设施销售的行为,涉嫌店外经营,本机关于2022年3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3月3日15时30分许,在山丹县祁连中路15号雅迪电动车商铺门口,摆放电动三轮车两辆、气泵一个等设施销售,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并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2】第12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月7日15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你(单位)仍然超出店铺摆放电动三轮车两辆、气泵一个等设施销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3月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违法照片4张,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2]第121号)一份,证明你(单位)在山丹县祁连中路15 号雅迪电动车商铺,超出门面店外经营的违法事实和我局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3月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山丹县祁连中路15号雅迪电动车商铺超出门面、店外经营的违法事实和再次检查时你(单位)仍然超出铺面店外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该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你(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属自然人的事实。
2022年3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山城罚先告字(2022)第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的规定,根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超出门前经营面积小,对城市市容市貌影响较小,在本案的调查中能够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能够认识到问题的所在,并最终停止了店外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山丹县支行(帐号:271204140920004097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山丹县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司法局办公楼二楼行政执法股办公室,电话:592030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