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哈尼弗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6207250058/2022-0002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执法人员;行政处罚;木材;决定书;城管执法局;行政复议;罚款;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2-06-20 11:17:42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罚决字〔2022〕第07号
当事人:马哈尼弗,出生年月:1994年10月,年龄:28岁,民族:东乡族,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甘肃省东乡族X县X乡X村X社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店铺名称:木材回收出售,经营场所:X路X号。
你(单位)于2022年2月25日实施了木材建材回收出售的行为,涉嫌无证无照经营,本机关于2022年3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2月25日9时05分,在山丹县山红路245号无证无照经营木材回收,并堆放在道路西侧公共用地,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并下发山丹县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2〕第11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月1日10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然无证无照经营并在道路西侧堆放木材经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2月2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违法照片4张,下发山丹县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2]第118号)一份,证明你(单位)在山丹县山红路245号无证无照进行木材回收出售经营的违法事实和我局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3月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山丹县山红路245号无证无照进行木材回收出售经营的违法事实和再次检查时你(单位)仍然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你(单位)属自然人的事实。
2022年3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山丹县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山城罚先告字〔2022〕第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本案的调查中能够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能够认识到问题的所在,并最终停止了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山丹县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山丹县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司法局办公楼二楼行政执法股办公室,电话:592030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 3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