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旭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6207250058/2022-00021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砂石;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2-06-20 11:22:08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罚决字〔2022〕第08号
当事人:张旭辉、男、汉族、1994年01月2日出生、28岁、大专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世博丽景X号楼X单元X室。
你(单位)于2022年4月1日在山丹县永安路实施了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4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3月25日16时许,在山丹县永安路新城名苑二期建设项目出口处,路面上遗撒有砂石。2022年4月1日16时30分,执法五中队巡查到永安路山丹县新城名苑二期建设项目出口处时,发现路面仍然存在遗撒砂石的现象,并且未采取相关防护整改措施。执法人员找到你(单位)亮证询问得知,砂石是你(单位)施工车辆遗撒的,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对你(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并下发《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2﹞第410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清理现场遗撒砂石,恢复路面原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3月2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发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2﹞第408号)一份,证明你(单位)在山丹县永安路遗撒砂石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2年4月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发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2﹞第410号)一份,证明你(单位)在山丹县永安路遗撒砂石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拍摄现场违法照片两张,证明你(单位)在山丹县永安路遗撒砂石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2年4月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单位)在山丹县永安路遗撒砂石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制作《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山丹县永安路遗撒砂石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你(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属于自然人的事实。
2022年4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城罚先告字﹝2022﹞第08号)、《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山城罚听告字﹝2022﹞第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未采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属于初犯,且违法作案时间较短,对城市道路污染较轻,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并最终停止了遗撒砂石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山丹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 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山丹县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司法局办公室二楼行政执法股办公室,电话592030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