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吉斌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6207250058/2022-00022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城市道路;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决定书;罚款;管理条例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2-06-20 11:26:56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罚决字〔2022〕第09号
当事人:杨吉斌,1979年8月出生,43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住址: 山丹县X商铺,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你(单位)于2022年4月2日在山丹县丰收巷污染路面的行为,涉嫌损害城市道路,本机关于2022年4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2022年4月2日16时12分在山丹县丰收巷和兴园棚户区改造工地西门门口存在污染路面的情况,构成了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制作《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杨吉斌在在山丹县丰收巷污染路面,损害城市道路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下发《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2〕第13号)一份,拍摄现场照片3张。证实了杨吉斌在在山丹县丰收巷污染路面,损害城市道路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杨吉斌制作《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杨吉斌在在山丹县丰收巷污染路面,损害城市道路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杨吉斌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主体属于自然人的事实。
2022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城罚告字〔2022〕第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山丹县丰收巷和兴园棚户区改造工地西门门口存在污染路面,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工行山丹县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山丹县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司法局办公楼二楼行政执法股办公室,电话:592030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