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成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6207250058/2023-0001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煤渣;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执法人员;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3-03-16 14:56:30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罚决字〔2022〕第27号
当事人;张成国、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57岁、高中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甘肃省古浪县古浪镇街西居委会建设路507号。
你(单位)于2022年7月12日在山丹县焉支大道实施了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7月12日11时许,在永安路至焉支大道所负责承运车辆运输时将煤渣遗撒路面上,遗撒的长度50米,并且未采取相关防护措施,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五中队日常巡查时发现,并对你(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下发了《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2]第455号),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清理现场遗撒的煤渣,将车辆覆盖密闭,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煤渣遗撒。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7月1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发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2﹞第455号),证明你(单位)造成运输车辆遗撒煤渣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拍摄现场违法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造成运输车辆遗撒煤渣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2年7月1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单位)在山丹县焉支大道遗撒煤渣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对你(单位)制作《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你(单位)在山丹县焉支大道遗撒煤渣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你(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你(单位)身份适格。
2022年7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山城罚听告字﹝2022﹞第2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书,未提出听证要求。
你(单位)辩称,在收到《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2﹞第455号)后,马上组织所有人员第一时间对遗撒煤渣路面进行多次人工清扫并用高压水枪清洗路面数遍,直至符合要求,待路面干燥后又对路面再次清扫,在12日12:00前全部完成清扫工作,针对我们自身存在的问题,端正态度,积极配合,明确任务,压实责任,确保今后不再发生该错误,并制定了严格的整改措施,请贵局以批评教育为主,给经营者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也符合从中央到地方“为企业和经营者纾困,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砥砺前行”的总方针。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态度端正,行动积极,处理措施得当,基于事实、真实合理 ,故你(单位)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未采取措施防止煤渣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思想不重视,在多次教育下没有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对城市道路污染较重,违法行为严重,但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态度端正、行动积极、处理措施得当,组织人员第一时间对遗撒煤渣路面进行多次清扫,用高压水枪清洗路面数遍,并制定采取严格的整改防护措施,坚决杜绝了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有煤渣遗撒到路面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山丹支行(账号:271204140920004097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山丹县清泉镇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50米山丹县司法局三楼,电话:272114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