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两轻一免”清单
索引号 | 6207250058/2023-00017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3-08-01 10:03:50 | 是否有效 |
甘肃省住建系统免于处罚事项清单(共3项)
说明:在使用本清单时,“适用条件”内的条件需全部满足,才能使用对应的“减轻后的处罚类型及幅度”。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适用条件 |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 减轻后的处罚类型及幅度 |
1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现场清除废弃物并及时纠正; 3、违法情节较轻,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五)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2、《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免于处罚 |
2 | 对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现场清除废弃物并及时纠正; 3、违法情节较轻,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五)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2、《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免于处罚 |
3 | 对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五)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2、《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免于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