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志福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6207250058/2023-00021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城市管理;执法;堆放物料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3-10-23 16:31:30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罚决字〔2023〕第03号
当事人:刘志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岁、初中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
你于2023年3月8日实施了在山丹县仓房街69号前堆放物料的行为,涉嫌在山丹县仓房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本机关于2023年3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3月8日9时45分,在山丹县仓房街69号门前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并向你下发《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3〕第311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3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下发《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3〕第311号)一份、拍摄现场违法照片2张,证明你在山丹县仓房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3年3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图》一份、《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在山丹县仓房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适格。
2023年3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城罚先告字〔2023〕第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在山丹县仓房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未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商品推销、广告宣传、堆放杂物或从事生产、维修、加工等非交通活动。”的规定。依据《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能够认识到问题的所在,并及时停止了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违法行为,根据《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所堆放物料清理完毕。
2、处罚款人民伍佰元整(¥:5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山丹县支行(账号:271204140920004097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山丹县清泉镇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50米山丹县司法局三楼,电话272114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