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永兵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6207250058/2023-00023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渣土运输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3-11-16 17:06:13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罚决字〔2023〕第05号
当事人:李永兵、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xx岁、初中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x。
你于2023年3月10日实施了在山丹县仓房街运输渣土车辆因密闭措施不当,造成渣土遗撒的行为,涉嫌在山丹县仓房街渣土遗撒污染路面,本机关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3月10日17时10分,在山丹县仓房街运输渣土车辆因密闭措施不当,造成渣土遗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3月1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下发《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3〕第310号)一份、拍摄现场违法照片3张,证明你在山丹县仓房街运输渣土车辆因密闭措施不当,造成渣土遗撒污染路面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3年3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图》一份、《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在山丹县仓房街运输渣土车辆因密闭措施不当,造成渣土遗撒污染路面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适格。
2023年3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山城罚听告字〔2023〕第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山丹县仓房街渣土车辆因密闭措施不当,造成渣土遗撒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能够认识到问题的所在,及时加强运输车辆的密闭措施,并将遗撒在路面渣土清理完毕,停止了运输渣土遗撒污染路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加强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措施并将遗撒渣土清理完毕;
2、处罚款人民贰千元整(¥:2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山丹县支行(账号):271204140920004097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山丹县清泉镇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50米山丹县司法局三楼,电话272114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