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文龙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6207250058/2024-00003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01-17 11:00:35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罚决字﹝2023﹞第10号
当事人:张文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岁,初中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你于2023年3月21日在山丹县胜利街实施了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渣土遗撒的行为,造成扬尘污染,本机关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所负责的渣土运输车于2023年3月21日9时15分许,在运输渣土程中,运输车未采取密闭措施,将渣土遗撒到胜利街路面,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对你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并向你下发了《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3〕第208号),要求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清理现场遗撒的渣土,将路面冲洗干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3月2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向你下发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3﹞第208号)一份,证明你负责的运输车在胜利街遗撒渣土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拍摄现场违法照片两张,证明你负责的运输车在胜利街遗撒渣土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3年3月2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负责的运输车在胜利街遗撒渣土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制作《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你负责的运输车在胜利街遗撒渣土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你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属于自然人的身份适格。
2023年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山城罚听告字﹝2023﹞第1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负责的运输车因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渣土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属于初犯,且违法作案时间较短,能积极清扫遗撒的渣土,对城市道路污染较轻,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并最终停止了遗撒渣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立即停止遗撒渣土的违法行为,并清扫冲洗干净路面;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山丹支行(账号:271204140920004097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山丹县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司法局办公室行政执法股办公室,电话592030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