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司法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事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的通知
山司发﹝2018﹞36号
山丹县司法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事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的通知
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服务所:
现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丹县司法局
2018年5月7日
山丹县司法局 2018年5月7日印发
共印10份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的规定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6项)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4项)
(一)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二)涉及虐待、遗弃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
(三)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甘肃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的通知:(8项)
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六项和《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四项事项执行外,新增加下列事项:
(一) 因家庭暴力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二) 因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食品药品造成人身伤害,依法请求赔偿的;
(三)公民义务教育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
(四)因环境污染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遭到损害,依法请求赔偿的;
(五)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或补偿的;
(六)因农资产品质量缺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请求赔偿的;
(七)军人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八)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