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 6207250012/2025-00039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文体广旅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文体广旅局 |
生成日期 | 2025-09-12 09:32:05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扎实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厅字〔2021〕31号)、《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字〔2022〕7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夯实基础、健全非遗保护体系与设施建设
(一)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将资源调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利用三年时间,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存续状态、生存环境、传承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更广泛、深入、系统的调查。重点做好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传统戏剧、曲艺、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建档工作,明确全县各级需要重点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做好保护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健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深入挖掘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数据库,逐步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年龄结构、地域结构和知识结构。优化山丹麦秆画、冬至民俗文化节、桌凳摞垒舞狮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结构,力争做好山丹耍龙国家级非遗项目包装申报工作,补充我县国家级非遗项目的空白。健全完善市级、县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名录体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的评审管理。每2-4年开展一次县级名录评审、命名和公布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因客观环境改变等导致变质变异或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更正或退出,确保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质量与名录的精准性和权威性。
(三)优化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托,进一步优化剪纸、山丹烙画、石木堂红枣木木雕、东乐镇耍龙传习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和非遗工坊,丰富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内容和功能,开展丰富多彩的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展销等活动,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建设中来。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据库。配套县级非遗保护专项经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资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加快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运用文字记载、录音、录像、多媒体等方式,对代表性项目核心技艺等进行全面记录、妥善保存,运用数字化手段系统记录和全面存储档案资料,实现资源互通共享。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参与项目和传承人记录工作,凝聚多方合力,共同推进县级非遗保护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活态传承、优化管理机制与人才培养
(五)完善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传承人认定管理制度。出台《山丹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和管理机制,规范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工作,明确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基本规范,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习义务情况考评机制,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动态管理、进退机制和保护激励机制。开展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测评和保护绩效评估,总结推广优秀实践案例,进一步夯实项目保护单位责任,加强项目保护单位的动态管理。
(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教育。严格按照国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厅字〔2021〕31号)相关要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贯穿国民教育始终,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读本,按不同教育阶段优化读本内容,结合地域非遗特色编写案例,增强读本的教学实用性。在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积极开展教学实践活动。提高青少年对非遗及其保护意义的认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青少年群体中的关注度和影响力。采取“传承人+学校模式”,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及“非遗进校园”等活动。每年组织3-5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常态化进校园,形成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动局面。教育部门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作为学生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内容,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全力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工作,积极组织师生参与全县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
(七)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展演水平。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维护国家主权、文化交流中的作用,利用重要活动、节庆、会议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展示交流活动。推出以对外传播山丹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等优秀作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馆、美术馆和乡镇、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经常性举办相关实物展览、图片展示、技艺展演、学术讲座等活动,提升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知晓率。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加国内外各类展示展演活动、专题交流研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推广。县委宣传部及文旅部门要设立专题、专栏,支持创作相关题材纪录片、影视剧、演艺作品,办好有关优秀节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进行大力宣传。持续做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展示展演活动,进一步提高“二月二”民俗文化节、山丹炒拨拉节、祁店“冬至”等传统活动的举办水平,加大民俗文化的复原塑形。
三、创新融合、推动非遗可持续发展与产业赋能
(八)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立足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大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实践活动,不断丰富景区文化内涵。深入挖掘文化旅游消费潜力,依托山丹马场、焉支山、汉明长城等景区和高庙农文旅融合发展产业园、名马庄园等乡村旅游示范点,建立非遗产品展销点,制定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鼓励旅行社、景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艺创作和文创设计,开展多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在公共区域设置“古韵山丹”指示牌,增强文化辨识度。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进景区,开展展示体验、直播带货等活动,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展示水平。
(九)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城市更新行动等,深入挖掘传统村落、美丽休闲乡村、乡村旅游重点村、历史文化村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建设,提升文化内涵,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特色街区、特色景区等。常态化组织开展非遗进社区、进校园、进景区等“非遗六进”工作,重点支持山丹耍龙、祁店冬至、山丹舞狮、山丹麦秆画、烙画等省级代表性非遗项目。对具有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市场发展潜力、有助于带动就业、助力共同富裕的传统技艺类生产性保护项目,将生产性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乡村振兴等有机结合起来进行政策扶持。鼓励传承人开办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企业,打造地方特色品牌,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引导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等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壮大文化创意产业。
(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协同保护。联合文旅、教育、财政、司法等部门联合制定非遗年度保护计划,鼓励志愿者团队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检查监督+行政履职+社会参与”共治模式。深入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提升烙画、麦秆画、刺绣、剪纸等传统工艺的传承和再创造能力,提高河西宝卷(山丹卷)、山丹小调、太平车、桌凳摞垒舞狮等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频次和展演水平。
四、加强保障、全面推动非遗事业高质量发展
(十一)保障经费投入。建议县财政局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投入,从2025年起,设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传承人补助等。各乡镇要积极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依法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和传承发展专项经费投入。
(十二)加强队伍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分级分类对基层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县文体广旅局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和特点,优化系统内专业人员调配,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对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要采取培训、进修、研修等方式,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十三)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或代表性传承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所、室)。成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引领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志愿者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支持企业、民间组织鼓励社会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捐资、捐物。
(十四)加强协调配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保护工作责任,切实做好规划制定、监测评估、保护利用、传承发展、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等部门要加强与文旅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有效运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动机制。
本实施意见公示期为9月12日至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