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公安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县范围内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查清理工作的通告
索引号 |
6207250008/2025-00029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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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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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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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5-02-24 11:42:44 |
是否有效 |
是 |

警方提示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对于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或者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会同卫生、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将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依法注销户口。对于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以及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死亡人员亲属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的,将纳入信用“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