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政策
索引号 | 6207250037/2018-25489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7-11-09 14:37:49 | 是否有效 | 是 |
张掖市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工作应遵循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城乡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财政、人社、卫生计生、教育、公安、住建、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
第四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遭遇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区)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 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县(区)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条 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
(一)遭遇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医疗救助后仍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县(区)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四)如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低于省上标准的,按省上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八条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或个人财产、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材料;残疾人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属于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申请委托书;委托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不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居住证有效期未满6个月以上和居住未满半年以上)家庭或个人,应当协助其向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日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应当联系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县(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经过县(区)核对机构核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救助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含500元),县(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临时救助前,应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核对调查评议公示等环节后做出审批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救助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县(区)级民政部门报县(区)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金额在1000元内(包括1000元),县(区)核对机构无需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可由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邻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环节后予以救助;临时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县(区)核对机构须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救助。
第十七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急难救助因时间紧迫,县(区)核对机构无须进行救前核对。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初,从财政上划拨一定数额临时救助应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临时救助资金总额的10%,用于急难救助。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为主,也可采用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以现金方式救助的,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以实物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市、县(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按当地城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
(三)福彩公益金投入。市、县(区)级当年福彩公益金的1%;
(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8月3日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张掖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张政办发〔201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