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 6207250037/2018-28035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7-11-14 15:07:19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146号)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市总体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县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城乡统筹、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制度内容
(一)对象范围
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各乡镇、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程序。各乡镇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其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程序。县民政局负责全面审查各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供养人员供养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各乡镇和县民政局应加强对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每年进行一次入户检查,做到应养尽养,应退尽退。
4.发放程序。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资金由县财政局按时足额拨付。集中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县民政局,由民政局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并监督使用。分散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于每月(或每季度首月)10日前存入到供养对象指定的银行账户。
5.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所属乡镇,由各乡镇审核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各乡镇和县民政局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类。自理能力的划分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和《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至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体由县民政局委托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认定。
县民政局要统筹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明确服务项目、受托机构、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集中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用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用由各乡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拨付敬老院、福利院、社会组织等受托机构,并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条件成熟可为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各乡镇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
5.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规定的,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6.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
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省、市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中照料护理标准在省市未确定前,由县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五)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1.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各乡镇可委托其亲友或村民委员会(社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城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2.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供养。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县民政局应加强协调,充分利用资源,统筹制定集中供养计划,原则上为所有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有意愿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有供养条件的公办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特困人员(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除外)。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各乡镇和县综治办、民政局、卫计委等部门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残疾人托养中心托管。
(六)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经县卫计委批准后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
(七)救助供养对象档案管理
各乡镇和县民政局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档案管理,全面建立本地区特困人员分类管理档案,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纸质档案应与电子档案一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重大意义,要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以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特困人员供养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有序运行。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县发改委、财政局、卫计委、教体局、建设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县民政局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做好制度衔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按每个床位3000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配套资金。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同时,允许政府公办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收养其他老年人,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委核定。同时,收取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养老机构的运行,确保全县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正常运转。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加快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目标考核,合理运用评价结果,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五)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六)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利用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网络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使群众了解政策、求助有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供养服务机构“窗口”作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成效和在救助供养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感人故事,凝聚人心,汇聚力量,营造全社会关爱特困人员、支持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