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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09/2021-00092 发文字号 山民发〔2021〕77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1-09-11 15:35:00 是否有效

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和

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省市驻丹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张民发〔2020〕87号)精神,现就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自治、明晰责任、规范程序”的原则,全面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印章使用,落实出具证明的清单制度,实行准入机制,推动村(居)委会减负增能强基,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

二、规范出具证明

(一)执行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国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山政办发〔202095号)。定期清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根据工作要求和群众需求,对“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

(二)建立准入制度。各部门、单位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须通过准入机制审核。主要程序为:1.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事先填写《山丹县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准入、退出申请(报备)表》(见附件),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2.县民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健局等6部门,征求各乡镇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召集会议讨论确定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三、规范印章使用

(一)印章使用范围(见附件)

1.工作类事项

1)村(居)委会组织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的事项;

2)村(居)委会依法依规协助行政事务的事项;

3)村(居)委会依法依规开展其他工作的事项。

2.证明类事项

1)村(居)民申请相关保障事项,需村(居)委会提供相关证明的;

2)应村(居)民办事需要,村(居)委会根据掌握情况有能力提供证明的;

3)其他协助行政事务需要提供相关证明的。

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做到最大程度便利居民群众,坚决避免出现因不再出具有关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无门的情况。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更要把出具有关证明服务居民群众便利出行、复工复产作为头等大事,切实为居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二)印章使用管理

1.明确制发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印章由所属乡镇负责制发。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因故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居)委会撤销或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居)委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及时收缴。

2.规范用印程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坚持“先审核、后用印”的原则,明确用印责任。对凡涉及重大问题需经公示或由村(居)民会议表决的,应待公示结束或表决通过后盖章。

3.完善备案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建立印章使用情况专用登记簿,用印登记簿由印章管理人保管并负责登记。工作用印登记簿应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人员、经办人员等。为村(居)民出具证明事项登记簿,应详细记录用印的时间、需要单位、用途、联系电话等必要事项,并由村(居)民签字确认。用印登记簿年终归档以备查。

4.加强规范保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印章由村(居)委会主任委托专人保管,固定存放。未经村(居)委会主任批准,村(居)委会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用印审核人员和保管人员不得为同一人,严禁在空白的信笺、表格及其他纸张上盖章。村(居)委会因换届选举等原因移交印章应在10日内完成。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县民政局牵头协调,县发改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共同参与,各乡镇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抓好定期评估,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情况、基层工作需要,适时做出调整,提交会议讨论,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二)加强业务指导。对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办理流程,提供样表,并积极做好沟通、指导工作。各乡镇要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用印的指导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梳理、及时反馈。

(三)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重要性,利用媒体平台,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和企业知晓率、实施率,进一步减轻我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担,努力营造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形成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良好氛围,让改进和规范取得积极实效。设立监督平台,开通监督电话,畅通不合理证明事项的反映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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