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山丹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政办发〔2017〕52号 2017年5月8日印发)
为了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战略部署,发挥财政统筹整合资金在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和集聚效应,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结合山丹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目标,对省、市、县相关部门管理的投向类同、目标接近、可用于扶贫开发的涉农资金进行归集整合,按照我县脱贫攻坚计划,合理安排到贫困村,在县财政局、扶贫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统筹使用,集中用于精准扶贫。
第二条 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整合。遵循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按照“下达渠道不变、充分授权” 的原则,整合各级相关部门管理的涉农资金,统一分配。
(二)统筹安排使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根据各类规划和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确定资金投向,集中安排省、市、县各类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明确县行业主管部门使用整合资金的主体责任。
(三)强化行业监管。各相关部门全程跟踪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协调,精准指导,有效监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章 整合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 整合范围
(一)纳入整合范围的省级配套资金:省级发展资金、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农田水利建设、山洪灾害防治、农民专业合作社、测土配方、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危房改造、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等项目资金。
(二)市级财政整合资金:财政扶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等相关资金。
(三)县级财政安排相关配套资金:财政扶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现代农业发展奖补、农业生产及农业基础建设等相关资金。
第四条 整合程序
县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整合的投资项目,乡镇政府按照脱贫攻坚计划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需求,报县扶贫办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县扶贫办审核后的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县扶贫办汇总制定资金整合安排方案,经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县政府审定。
(一)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涉农项目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拟定整合资金计划,制定项目规划和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投向和项目管理要求,指导乡镇按行业规划选择申报项目。
(二)乡镇政府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县行业部门的项目申报要求,从扶贫项目库选定具体项目,提出年度资金需求。项目资金用于全县110个贫困村和非贫困村,重点扶持全县未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县扶贫办审核后,分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乡镇年度资金需求和具体项目,对接整合资金计划,采取因素分配法,提出分乡镇资金匹配清单;县扶贫办对分乡镇资金匹配清单进行审核后反馈各行业主管部门;县相关部门结合县扶贫办审核意见拟定分乡镇项目资金安排计划,送县财政局汇总。
第五条 资金下达
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县资金整合方案,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属于调整科目的由原单位继续整合使用;属于调整使用用途和科目的,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六条 资金调剂
整合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一个年度,超过一个年度没有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并调整用于新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整合资金支持重点:
(一)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村道路、桥涵建设、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土地整理开发、农村环境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公益性生产设施建设等。
(二)富民产业培育。围绕培育和壮大设施农牧业、特色林果业、马铃薯、食用菌、中药材、无公害蔬菜、草食畜、乡村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设施农业,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实用技术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支持易地搬迁和移民基地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增收致富项目培育;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
(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村级互助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对农牧民增收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支持 “双业”“精准扶贫”等扶贫贷款贴息;支持惠农扶贫专项贷款风险补偿和惠农小额保险。
(五)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能力和生产能力,支持“两后生”等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参加学历、技能“双证”职业教育;支持贫困群众接受实用技术和劳务技能培训。
(六)公共服务保障。重点支持农村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救助事业等。
(七)其他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涉农整合项目资金的管理、审批、拨付及程序。
(一)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范围、实施主体、资金用途、补助标准、申报程序、实施计划以及绩效目标、工作要求等。实行涉农项目库制度,通过项目库申报、审核项目。
(二)论证。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及技术骨干采取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听取群众意见等有效方式,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杜绝虚假和重复申报项目、重复补助。
(三)批复。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审议,经县政府审定的分乡镇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批复到乡镇实施,并将批复结果公开。
(四)拨付。乡镇以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内容和实施程序,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扶贫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五)实施。落实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规定,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由项目实际实施部门和扶贫部门审核,财政统一直接支付到供应商。除国家和省对涉农项目资金拨付有明确规定的之外,全部实行项目实施单位报账制。
(六)公示。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要将涉农整合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资金来源、施工单位、监理、资金使用等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示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七)验收。建设项目实施结束后责任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重大项目要编制竣工决算,必要时进行决算审计。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终身负责。
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必须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对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项目资金不再整合。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基本支出,不得用于非农领域,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建设形象工程。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九条 县财政局、扶贫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是整合资金统筹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整合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资金使用方案必须归口报送县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完善整合资金监管机制。县扶贫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按规定用途使用整合资金,落实项目建设制度,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把好项目建设质量,做好项目资金报账工作。要加强日常监管,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贫困村驻村工作队和村委会要深度参与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扶贫项目公示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构建多元化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对口负责监督行业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报账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监管整合资金的拨付,县审计局负责对整合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整合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结合各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县扶贫办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县政府对各乡镇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整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对违规使用整合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乡镇,以及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整合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倒查和“一案双查”制度。对整合资金项目发生问题的,追究申报、审批、实施的终身责任。凡项目实施、资金监管出现问题的,既对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也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及相关领导进行问责。整合资金项目发生问题较多的部门,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和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