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非居民用户供暖收费标准说明的函
索引号 | 6207250001/2021-00156 | 发文字号 | 山发改函〔2021〕24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1-11-17 15:53:08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新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县政府出台《关于调整2011年城区供暖价格的批复》(山政发〔2011〕91号),批复“非居民供暖价格由25元/平方米调整为30元/平方米,此标准不含税金、排污费。”当时由于多为单位企业自行供暖,个别向非居民用户收取供暖费用采用收款收据,增值税税收部分未列入成本监审之中。
2017年以来我县全面推行城区集中供热,要求供暖企业非居民供热服务部分按规定足额缴纳增值税,供暖企业向非居民供热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供热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及“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因此按照山政发〔2011〕91号山丹县供暖价格标准及增值税征收政策(税率为9%),我县非居民用户供暖收费包含供暖价格及增值税税金后,为32.7元/平方米。
特此说明
山丹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