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索引号 | 6207250083/2022-00027 |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税务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2-12-07 10:52:01 | 是否有效 | 是 |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