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办事指南
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
办事指南
山丹县教育体育局2018-04-01发布 2018-04-01实施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山丹县,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人员。
(二)申请内容: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
(三)申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在资格认定中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经笔试和面试均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2)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语文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他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3)具备良好身心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合格。按要求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下载打印),在职申请人,该表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在校就读学生由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填写。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实施机关
(一)实施机关名称:山丹县教育体育局
(二)实施机关类别:行政机关
(三)受理机构:山丹县教育体育局
(四)决定机构:山丹县教育体育局
(五)事权层级:县级
(六)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七)权力来源方式:法定本级行使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在资格认定中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具备教育教学能力方面条件:
(1)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经笔试和面试均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2)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语文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他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3)具备良好身心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在职申请人,该表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在校就读学生由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填写。
(二)政策和技术限制情况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和技术限制。
(三)数量限制情况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四)禁止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报系统中生成)一式两份;
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统一格式鉴定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属乡镇、社区填写)1份;
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统一格式体检表)原件1份;
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2张(与网报申请表电子照片为同一底版,1张贴《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上,1张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二)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提交的材料目录见表1: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由网报生成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 | 原件 | A4纸,一式二份 | 申请人 | 必要 | 无 |
2 | *身份证原件 | 原件 | 一式一份 | 申请人 | 必要 | 无 |
3 | *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申请人 | 必要 | 无 |
4 | *学历证书原件 | 原件 | 一式一份 | 申请人 | 必要 | 无 |
5 | *学历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申请人 | 必要 | 无 |
6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 原件 | 一式一份 | 申请人 | 必要 | 无 |
7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申请人 | 必要 | 无 |
8 |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申请人 | 必要 | 无 |
9 | 照片 | 原件 | 一式二份 | 申请人 | 必要 | 无 |
(三)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书格式以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网报后生成的电子文本为准。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采用A4纸印制,申请材料序号前面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有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受理后,直接提交给承担审核任务的单位或管理员。
七、办理时限
(一)申请时限: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设置,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二)受理时限:法定5个工作日,承诺2个工作日;
(三)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理流程图
1.申请
(1)申请提交方式:现场提交申请。
(2)接收申请地址:山丹县新城区中央商务写字楼123室。
(3)接收申请时间:受理时限内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
(4)申请材料要求:按照“六、申请材料”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1)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2)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能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方式为现场审查,申请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
4.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教师资格证书
5.办理流程图
(二)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提交方式:网上提交申请。
(2)网上申报地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3)网上申报流程: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点“注册”输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考试合格证明编号,录入个人相关信息,保存并提交,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打印并其他携带申请条件材料,到山丹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现场办理。
(4)网上申报时间:受理时限内(具体受理期限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设置,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5)申请材料要求:按照“六、申请材料”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预审
(1)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后,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预审通过。
(2)预审通过凭证: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审通过,申请人可获得《申报告知单》,告知申请人按“六、申请材料”相关要求准备纸质材料到山丹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现场办理。
3.受理
(1)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单》《行政审批材料清单》《行政审批期限除外告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方式为现场审核,申请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
5.获取办理结果
(1)办理结果:《教师资格证书》《行政审批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2)出具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审批的,向申请人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3)送达时限: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教师资格证书》。
(4)送达方式: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代取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5)决定公开:中国教师资格网网站。
(6)公开时限: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
十、审批服务
(一)办理地点
(1)办理地址:山丹县新城区中央商务写字楼123室。
(2)工作时间:受理时限内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
(二)申请人权利、义务和责任
1.申请人权利
(1)有权要求说明或解释本机构行政审批公示内容,即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有权请求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审批人员回避;
(3)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对不予受理、不予审批等行政审批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5)非申请人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有权要求告知延长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6)举报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2.申请人义务
(1)应当按照行政审批期限、要求配合行政审批工作;
(2)做好现场审查准备,提供真实有效的文字资料和现场审查条件,配合审查组工作,及时整改审查组提出的问题;
(3)监督行政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现场和技术审查人员的工作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其他义务。
3.申请人责任
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约
本行政许可事项尚未提供预约服务。
(四)咨询
1.咨询途径
(1)现场咨询。地址:山丹县新城区中央商务写字楼123室;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936-2913503;
(3)电子邮件咨询。电子邮箱:sdjtjrsg@126.com;
(5)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山丹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
通讯地址:山丹县新城区中央商务写字楼123室;
邮政编码:734100。
2.咨询回复
(1)回复方式:电话回复、电子邮件回复等。
(2)回复机构:山丹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
(3)回复时限:电话回复为即时回复,电子邮件回复为收到咨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五)办理进程查询
1.查询方式: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2.查询指引:
(1)现场查询:山丹县新城区中央商务写字楼123室;
(2)电话查询:(0936)2913503;
(六)救济途径
1.投诉
(1)投诉渠道:电话投诉、现场投诉、网上投诉。
(2)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936—2721165;
现场投诉。山丹县教育体育局;
(3)受理机构:山丹县教育体育局。
(4)投诉回复时限:15日。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山丹县人民政府、张掖市教育局。
行政复议机关地址:山丹县人民政府(山丹县新城区中央商务写字楼)、张掖市教育局(张掖市南环路644号)。
行政复议机关联系方式:山丹县人民政府(0936-2721233)、张掖市教育局(0936—8225341)。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机关名称:甘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机关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滨河新区)。
行政诉讼机关联系方式:0936-8258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