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业务手册
索引号 | 6207250006/2018-00015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业务手册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教体局人事股 |
生成日期 | 2018-10-11 11:36:00 | 是否有效 | 是 |
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
业务手册
山丹县教育体育局2018-04-01发布 2018-04-01实施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山丹县,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人员。
(二)申请内容: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
(三)申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在资格认定中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经笔试和面试均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2)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语文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他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3)具备良好身心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合格。按要求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下载打印),在职申请人,该表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在校就读学生由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填写。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实施机关
(一)实施机关名称:山丹县教育体育局
(二)实施机关类别:行政机关
(三)受理机构:山丹县教育体育局
(四)决定机构:山丹县教育体育局
(五)事权层级:县级
四、许可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在资格认定中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具备教育教学能力方面条件:
(1)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经笔试和面试均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2)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语文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他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3)具备良好身心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在职申请人,该表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在校就读学生由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填写。
(二)政策和技术限制情况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和技术限制。
(三)数量限制情况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四)禁止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报系统中生成)一式两份;
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统一格式鉴定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属乡镇、社区填写)1份;
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统一格式体检表)原件1份;
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2张(与网报申请表电子照片为同一底版,1张贴《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上,1张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二)提交的材料目录见表1:
表1 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提交的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由网报生成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 | 原件 | A4纸,一式二份 | 申请人 | 必要 | 无 |
2 | *身份证原件 | 原件 | 一式一份 | 申请人 | 必要 | 无 |
3 | *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申请人 | 必要 | 无 |
4 | *学历证书原件 | 原件 | 一式一份 | 申请人 | 必要 | 无 |
5 | *学历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申请人 | 必要 | 无 |
6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 原件 | 一式一份 | 申请人 | 必要 | 无 |
7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A4纸,一式一份 | 申请人 | 必要 | 无 |
8 |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申请人 | 必要 | 无 |
9 | 照片 | 原件 | 一式二份 | 申请人 | 必要 | 无 |
(三)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书格式以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网报后生成的电子文本为准。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采用A4纸,申请材料序号前面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有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受理后,直接提交给承担审核任务的单位或工作人员。
六、许可结果
许可证件为教师资格证。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制度(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公办教育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暂不包含民办学校教师)。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证件样本格式见附录B。
七、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设置,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受理时限:法定5个工作日,承诺2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前置许可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前置许可。
十、中介服务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中介服务。
十一、内部许可流程图
申请单位或个人 | 初审及受理 | 审 查 | 决定 | ||
书面审查 | 现场审查 | 审批 | |||
权限:接收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操作程序要求:接收申请、填写接收凭证,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要求的开具受理凭证。 时限:2个工作日
| 权限:审查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合理性。 操作程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提交审查意见。 时限:5个工作日 承办人:山丹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工作人员。 | 权限:现场核对申请条件的真实性、完整性。 操作程序要求:根据申请条件,现场审核,反馈审核意见及理由。 时限:现场办理 承办人:现场工作人员 | 权限:审批行政事项。 操作程序要求:根据现场意见对本次行政事项进行审批。 时限:2个工作日 承办人:山丹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工作人员。 | 权限:对本次申请事项做出是否许可决定。 操作程序要求:结合审批意见作出最后决定。 时限:30个工作日 承办人:山丹县教育体育局分管领导 |
十二、许可流程
(一)申请
申请接收:在山丹县新城区中央商务写字楼123室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
1.受理部门:山丹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
2.受理岗位职责和权限:接受申请,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受理文书: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单;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审批材料清单;送达回证。
4.受理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申请撤回: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工作人员检查并留存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撤回申请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6.受理送达形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
(三)决定
1.行政许可决定的权限:山丹县教育体育局。
2.行政许可决定结论:
(1)准予许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2)不予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类型:资格证
2.证件名称和内容:教师资格证
3.证件制作:山丹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
4.证件送达主体:山丹县教育体育局
5.送达方式: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资格证;
6.送达时限:直接送达的,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归档
归档职责:山丹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负责装订归档。
归档要求:材料实行每半年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3.文书材料: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4.归档标准及时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六)决定公开
1.公开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2.公开方式: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 http://www.jszg.edu.cn/)
3.公开内容:申请人姓名、性别、资格证种类、资格证编号。
4.岗位职责和权限:山丹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工作人员负责公开行政许可信息。
(七)终止许可
1.终止许可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六章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岗位职责和权限。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办理终止行政许可事项。
3.适用情形。详见终止许可依据。
4.实施程序和期限。需要时,对拟终止的行政许可进行实地调查,形成记录和处理意见,作出终止许可决定,并将终止的理由告知原申请人。
十三、许可服务
许可服务基本要求
1.实施机关场所:山丹县教育体育局。
2.工作人员接待要求:工作人员参照GB/T 32169.3—2015《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第5章的规定提供服务,接待群众办事和来访,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3.行政许可服务要求: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
(二)预约。工作日无需预约。
(三)许可咨询
1.咨询途径
(1)现场咨询:山丹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
(2)电话咨询:0936-2913503。
(3)电子邮件咨询:sdjtjrsg@126.com
(5)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山丹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通讯地址:山丹县新城区中央商务写字楼123室;邮政编码:734100。
2.咨询回复
(1)回复方式:现场回复、电话回复、网上回复、电子邮件回复等。
(2)回复机构:山丹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
(3)回复时限:即时回复。
(四)许可进程查询
(1)查询电话号码:0936-2913503。
(2)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jszg.edu.cn/
(五)主动告知。流程中各环节实施主动告知机制。
十四、网上服务
(一)行使层级:县级
(二)实施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22260139304691
(三)实施机关性质:行政机关
(四)实施或者牵头的处室名称:山丹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
(五)联办机构:无
(六)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1
(七)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八)本级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九)通办范围:无
(十)办事对象: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人员;
(十一)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本行政许可不涉及收费
(十二)申请材料是否支持物流快递:不支持
(十三)办理结果是否支持快递送达:不支持
(十四)是否涉企:否
十五、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
本行政许可事项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包括:
1. 受理机关:山丹县教育体育局。
2. 投诉电话:0936-2721165 0936-2913503。
3.投诉处理:
(1)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实施机关应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实施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在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实施机关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2)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3)允许投诉人、举报人要求查阅处理结果。
十六、表单及文书
1、附件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书(网报系统中生成)
2、附件2: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编号TZJ 01/00)
3、附件3: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TZJ 02/00)
4、附件4: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单(编号TZJ 03/00)
5、附件5: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TZJ 04/00)
6、附件6:行政审批现场审查委托书(编号TZJ 05/00)
7、附件7:行政审批陈述申辩笔录(编号TZJ 06/00)
8、附件8:行政审批利害关系告知书(编号TZJ 07/00)
9、附件9:行政审批听证通知书(编号TZJ 08/00)
10、附件10:行政审批听证公告(编号TZJ 09/00)
11、附件11:行政审批听证笔录(编号TZJ 10/00)
12、附件12:行政审批办理期限除外告知书(编号TZJ 11/00)
13、附件13:行政审批延期办理告知书(编号TZJ 12/00)
14、附件14: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编号TZJ 13/00)
15、附件15: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编号TZJ 14/00)
16、附件16:行政审批终止办理决定书(编号TZJ15/00)
17、附件17: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 (编号TZJ 16/00)
18、附件18:撤回(变更)行政审批决定书 (编号TZJ 17/00)
19、附件19:行政审批材料清单(编号TZJ 18/00)
20、附件20:行政审批办理审批表(编号TZJ 19/00)
21、附件21:送达回证(编号TZJ 20/00)
22、附件22:行政审批工作异议反馈表(编号TZJ 21/00)
23、附件23:行政审批申请人权利义务责任告知书(编号TZJ 22/00)
附录A
附录B
附件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书,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网报后,自动生成,不得自制填写。
报名号: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户 籍 所 在 地
申请资格种类
填 表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人简历”栏目从本人小学毕业后填起。
二、“所学专业”名称按毕业证书专业填写。
三、“申请任教学科”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教学计划规定填写。
四、“户籍所在地”填写至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
五、“现从事职业栏”按国家规范要求填写(如公务员、医生、工人、农民、军人等)。
六、申请人有下列情况,认定机关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1、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
2、被撤销过教师资格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本表一式二份,封面及表格第三页由申请人填写,第四页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
承诺书
本人保证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及上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如果所提交的信息及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准确,在教师资格申请中,本人愿意随时接受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的相应处理并承担全部后果。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
民 族 | 政治面貌 | |||||||||
出生日期 | 出生地 | |||||||||
毕业学校 | ||||||||||
所学专业 | ||||||||||
最高学位 | 最高学历 | |||||||||
现从事职业 | 专业技术职务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地址 |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 |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 | |||||||||
申请任教学科(课程) | ||||||||||
身份证号码 | ||||||||||
本人简历 | ||||||||||
时间 | 单位 | 职务 | 证明人 | |||||||
思想品德 鉴定意见 | |
身体和健 康状况 | |
普通话 水平 | |
教师资格考试 成绩 | |
教师资格认定 专家评议委员 会评议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教师资格认定 机构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教师资格证书 号码 | |
备注 |
附件2: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补正告知书〔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申请的
,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
如需咨询,请与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三份,正本送达申请人,副本附案卷,副本存档。
附件3: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决定书
受理决定书〔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的
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附:《行政审批材料清单》材料清单〔 〕第 号。
(印章)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三份,正本送达申请人,副本附案卷,副本存档。
附件4: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单
受理单〔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的
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附:《行政审批材料清单》材料清单〔 〕第 号。
(印章)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三份,正本送达申请人,副本附案卷,副本存档。
附件5: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受理决定书〔 〕第 号
:
你(单位) 于 年 月 日向本局申请的
经审查,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向
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月(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三份,正本送达申请人,副本附案卷,副本存档。
附件6: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行政审批现场审查委托书
审查委托书〔 〕第 号
委托部门 | |||
办理部门 | |||
受委托部门 | |||
委托事项 | 申请人 申请的 事项的现场审查 | ||
工
作
要
求 | 审查依据 | ||
审查时限 | 自 年 月 日共 天内完成。如需延期,书面报批。 | ||
审查组 | 由 名以上审查人员组成,至少应当有 名 专业审查人员。 | ||
审查通知 | 提前通知申请人准备接受现场审查,同时通知 市教育局选派观察员。 | ||
审查形成
的材料 | |||
材料送交 部 门 | |||
办理部门:
办理人: 年 月 日 | 受委托部门:
接受人: 年 月 日 |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附案卷,受委托部门、办理部门各一份
附件7: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行政审批陈述申辩笔录
共 页第 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记录人:
陈述申辩人:
证照名称: 证照号码: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及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及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陈述申辩内容: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行政审批陈述申辩笔录
共 页第 页
附:有关材料和证据:
陈述申辩人对陈述申辩的意见:(以上笔录已阅,与我说的相符)。
陈述申辩(委托代理)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附件8: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行政审批利害关系告知书
告知书〔 〕第 号
:
(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 行政审批申请,本局已受理。经审查,该行政审批事项与你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也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正本送达利害关系人,副本送达申请人,副本附案卷、存档。
附件9: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政审批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 〕第 号
:
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就 公开举行听证会。请你凭本通知书届时参加,若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申请延期举行的,应在 年 月 日前向本局书面提出,由本局决定是否延期。
本次听证会由 担任主持人。如申请主持人回避,请于听证会开始前提出书面回避申请。
请参加人员:1、携带本人身份的证明及复印件;2、有关证据材料;3、通知有关人员出席作证;4、如委托他人(1-2人)参加听证的,请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及权限;5、如申请主持人回避的,需提交有关证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正本送达利害关系人,副本送达申请人,副本附案卷、存档。
附件10:
山丹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审批听证公告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局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对
申请的
行政审批事项公开举行听证。
听证会地点:
特此公告。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行政审批听证笔录
共 页第 页
听证事项: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主 持 人: 职务: 记录人:
行政审批申请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工作单位:
利害关系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工作单位:
行政审批审查人员: 职务:
行政审批审查人员: 职务:
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内容记录: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行政审批听证笔录
共 页第 页
行政审批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对以上记录的意见并签字:
。
利害关系人及委托代理人对以上记录的意见并签字:
。
主持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行政审批审查人员:(签字)
其他听证参加人员:(签字)
附件12: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行政审批办理期限除外告知书
期限除外告知书〔 〕第 号
:
你申请 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和
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需要组织调查(鉴定、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为 个工作日,自 年 月 日起计算。
此期间不计入行政审批办理期限之内。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三份,正本送达申请人,副本附案卷,副本存档。
附件13: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行政审批延期办理告知书
延期告知书〔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
行政审批申请,现因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延长 个工作日办结。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三份,正本送达申请人,副本附案卷,副本存档。
附件14: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审批决定书〔 〕第 号
申请人:
证照类别及编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职务: 电话: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
申请,本局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符该项目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 》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决定准予申请人 。
行政审批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印章)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三份,正本送达申请人,副本附案卷,副本存档。
附件15: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不予审批决定书〔 〕第 号
申请人:
证照类别及编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职务: 电话: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
申请,本局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
》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决定不予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月(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三份,正本送达申请人,副本附案卷,副本存档。
附件16: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行政审批终止办理决定书
终止办理决定书〔 〕第 号
申请人:
证照类别及编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职务: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
申请,本局于 年 月 日受理。现因
,根据《
》第 条第 款
,决定终止办理本行政审批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月(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三份,正本送达申请人,副本附案卷,副本存档。
附件17: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
撤销决定书〔 〕第 号
行政相对人:
证照类别及编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职务: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
行政审批,经调查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 项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已取得的
行政审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月(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正本送达行政相对人,副本存档。
附件18: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撤回(变更)行政审批决定书
撤回(变更)决定书〔 〕第 号
行政相对人:
证照类别及编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职务: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
行政审批,现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撤回你单位已取得的 行政审批(将 变更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月(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正本送达行政相对人,副本存档。
附件19: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行政审批材料清单
材料清单〔 〕 号
申请人 | 审批事项 | |||||||
委托 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
材 料(可续页) |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页数 | 份数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提供人 | (签字) | 联系电话 | ||||||
收件人 | (签字) | 联系电话 | ||||||
(印章) 年 月 日 |
本文书一式三份,提供人、收件人一份,一份附案卷。
附件20: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行政审批办理审批表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
受理文号 (批准文号) | 受理日期 (批准日期) | ||
申请人 | |||
注册登记证件 及号码 | |||
地址(住址) | |||
报批事由 | □准予审批 □不予审批 □准予延续 □不予延续 □准予变更 □不予变更 □撤回 □撤销 □注销 □终止办理 □延长办理期限 □其他 | ||
报批理由、依据 及拟处理意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承办部门意见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局领导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附件21: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送 达 回 证
受送达单位(人) | |||||
送 达 地 点 | |||||
送达文件名称 | 文 号 | 送达方式 | 收到日期 | 受送达单位(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签发人 | 送达人 | ||||
不能送达 理 由 | |||||
备
注 |
附件22: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行政审批工作异议反馈表
申请人 | ||||
审批事项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
受理阶段 | ||||
技术和现场审查阶段 | ||||
审批阶段 | ||||
备注 | ||||
说明 | 1、本表由申请人客观、公正地填写,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表直接寄送到山丹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地址:山丹县教育体育局、邮编:734100、电话:0936—2721165。 |
申请人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申请人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3: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行政审批申请人权利义务责任告知书
一、申请人权利
1、有权要求说明或解释本局行政审批公示内容,即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有权请求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审批人员或现场和技术审查人员回避;
3、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对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等行政审批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5、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等工作的,有权要求告知所需时间和有关要求;
6、非申请人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有权要求告知延长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义务
1、 应当按照行政审批期限、要求配合行政审批工作;
2、接到领取资格证的电话或网络等方式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领取;
3、监督行政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
5、向本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举报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申请人责任
1、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申请人对行政审批需要延期的,应当及时提出需要延期的理由和时间,对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行政审批期限延长或者延误负责。
监督电话:0936—2721165
附录A
实施机关 名称 | 受理地点 | 办公时间 | 咨询 | 网址 | 内设机构 |
山丹县教育体育局 | 地址:山丹县新城区中央商务写字楼123室。 | 受理时限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不含法定节假日)。 | 1)电话: 0936-2913503 2)网址: http://www.jszg.edu.cn/ | 相关表格下载的网址: http://www.jszg.edu.cn/ | 1.山丹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 2.电话: 0936-2913503 |
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