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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教育局关于查处违规开展校外培训典型案例的通报

索引号 6207250006/2025-00167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教育局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5-11-03 18:37:48 是否有效

山丹县教育局

关于查处违规开展校外培训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持续巩固“双减”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校外培训生态,县教育局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校外培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现将查处涉嫌违规培训的1起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

案例:根据受理电话举报获得的问题线索,2025年11月1日,山丹县教育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山丹县清泉镇南关西路和兴园1号商铺楼30号的“山丹县育之星校外托管中心”以“托管”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辅导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郇某以“托管”名义,组织工作人员3名,在无证情况下擅自对托管中心中小学生开展数学、英语学科作业辅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定,县教育局现场下发《告知书》《整改通知单》《校外培训监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郇某进行教育和警示告诫,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责令该机构立即停止一切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作业辅导行为,必须在经营许可范围内开展托管相关业务。

下一步,山丹县教育局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加大对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着力规范校外培训市场,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维护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和家长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校外培训市场,营造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的良好生态,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任何机构要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幼儿)开展校外培训,必须依法依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否则不得开展校外培训活动。   

2.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一对一”“一对多”“众筹私教”“研学”“家政服务”和非学科类等名义开展隐形变异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如在许可范围及消防、住建、食品、资金安全等方面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对在职在岗的中小学教职员工(含幼儿园教师和教研人员),参与校外培训或诱导学生参加校外培训,将按《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其他处理。   

5.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视情节轻重,做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收学员或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收费和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进行价格欺诈。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7.严禁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外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广告和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引诱误导学生及家长。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8.严禁托管机构违反“双减”政策,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开展学科类培训或在托管期间进行非学科类培训以及辅导,不得举办补习班和联合培训机构在托管期间进行违规补课。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9.通过网络发布“山丹县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提高家长对违规校外培训机构的辨识能力,全面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校外培训治理,投诉反映各种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和教师违规行为。

投诉举报电话:0936-2913309。 



                           山丹县教育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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