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丹县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山丹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丹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 ,为正科级。
第三条 将山丹县卫生健康局老龄工作职责划入山丹县民政局。将山丹县民政局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等职责划入中共山丹县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山丹县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山丹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全面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县各类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规范会费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承担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积极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五)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
(六)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七)负责全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十)负责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十一)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山丹县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中共山丹县委社会工作部有关职责分工。中共山丹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有关基层治理、基层政权建设等相关工作,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由山丹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工作。
(一)与山丹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山丹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山丹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八条 山丹县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山丹县民政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党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意识形态、综治维稳、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督查督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政务公开、信息宣传、财务、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县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推进全县婚俗和殡葬改革,做好全县婚姻登记、殡葬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社会救助和养老福利慈善股。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办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协调省、市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县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指导协调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全县老年人福利、残疾人权益保护和残疾人社会福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和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等社会扶助活动。
(三)社会组织管理股。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规范社会组织会费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做好全县乡镇、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考察上报工作;承办县乡(镇)边界争议、纠纷的调处事宜;负责编纂地名志工作。
第十条 山丹县民政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名。
第十一条 山丹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山丹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山丹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
办公地点:山丹县清泉镇新区统办1号楼3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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