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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6207250012/2025-0003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文体广旅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文体广旅局
生成日期 2025-08-14 16:55:54 是否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扎实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厅字〔202131)、《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字〔20227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夯实基础、健全非遗保护体系与设施建设

(一)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将资源调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利用三年时间,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存续状态、生存环境、传承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更广泛、深入、系统的调查。做好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传统戏剧、曲艺、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建档工作,明确全县各级需要重点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做好保护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健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深入挖掘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数据库,逐步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年龄结构、地域结构和知识结构。优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结构,力争做好国家级项目包装申报推荐工作,补充我县国家级项目的空白。健全完善市级、县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名录体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的评审管理。2-4年开展一次县级名录评审、命名和公布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因客观环境改变等导致变质变异或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经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认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更正或退出名录。

(三)加快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机构设置和传承体验设施建设。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建立我县独立运行的科级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配置专业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山丹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示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内容,实现资源整合、协同发展。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体验设施体系建设。以文化馆(美术馆)提升改造项目为主体,加快建设山丹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展厅,完善展示内容,并向社会免费开放。进一步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非遗工坊等,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托,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在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展销等方面的作用,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基地内容和功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据库。配套专项经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资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加快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运用文字记载、录音、录像、多媒体等方式,对代表性项目核心技艺等进行全面记录、妥善保存,运用数字化手段系统记录和全面存储档案资料,实现资源互通共享。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参与项目和传承人记录工作。

二、活态传承、优化管理机制与人才培养

(五)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文体广旅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县文体广旅局要切实做好规划制定、监测评估、保护利用、传承发展、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发改局、财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人社局、教育局、住建局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联动机制,确保非遗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六)完善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传承人认定管理制度。出台《山丹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和管理机制,规范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工作,明确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基本规范,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习义务情况考评机制,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动态管理、进退机制和保护激励机制。开展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测评和保护绩效评估,总结推广优秀实践案例,进一步夯实项目保护单位责任,加强项目保护单位的动态管理。

(七)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教育。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贯穿国民教育始终,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读本。在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积极开展教学实践活动。提高青少年对非遗及其保护意义的认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青少年群体中的关注度和影响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及“非遗进校园”等活动。采取“传承人+学校模式”,每年组织3-5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常态化进校园,形成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动局面。教育部门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作为学生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内容,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全力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工作,积极组织师生参与全县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

(八)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展演水平。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维护国家主权、文化交流中的作用,利用重要活动、节庆、会议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展示交流活动。推出以对外传播山丹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等优秀作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乡镇、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经常性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展览、图片展示、技艺展演、学术讲座等活动,向大众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宣传、文旅等部门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保护传承方面的知识普及、宣传报道和景区(点)开放服务,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加全国、全省的各类展示展演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交流研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推广,提升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知名度和影响力。县融媒体中心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专栏等,支持相关题材纪录片等创作,办好有关优秀节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进行大力宣传。持续做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展示展演活动,进一步提高二月二民俗文化节、山丹炒拨拉节、祁店“冬至”等传统活动的举办水平,加大民俗文化的复原塑形。

三、创新融合、推动非遗可持续发展与产业赋能

(九)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立足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大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实践活动,借力旅游全面提升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推广力度,彰显“丝路马都·古韵山丹”城市风采。出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的政策,深入挖掘乡村旅游消费潜力,瞄准亲子教育市场,依托县内A级景区、乡村旅游点,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植入其中,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鼓励旅行社、景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艺创作和文创设计,通过产品设计、线路策划等开展多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注册“古韵山丹”公共区域指示牌,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进景区,开展展示体验活动。培训传承人直播带货,充分发挥市场对文化的推动作用,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展示水平和游客文化体验,达到以旅促文效果。

(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深入挖掘传统村落、美丽休闲乡村、乡村旅游重点村、历史文化村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城市建设相结合,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建设,提升乡村文化内涵,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特色街区、特色景区等。常态化组织开展“非遗六进”工作。重点支持山丹耍龙、祁店冬至、山丹舞狮、山丹麦秆画、烙画等省级代表性非遗项目。对具有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市场发展潜力、有助于带动就业、助力共同富裕的传统技艺类生产性保护项目,将生产性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乡村振兴等有机结合起来进行政策扶持,开办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企业,打造地方特色品牌,树立典型,真正发挥其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旅游企业等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十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协同保护。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特点和存续状况,精准施策,分类保护。深入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提升烙画、麦秆画、刺绣、剪纸等传统工艺的传承和再创造能力,提高河西宝卷、山丹小调、太平车、桌凳摞垒舞狮等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等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频次和展演水平。由县政府牵头,文旅、教育、财政、司法等部门联合制定非遗年度保护计划,鼓励志愿者团队参与非遗保护和宣传,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检查监督+行政履职+社会参与”共治模式。

四、加强保障、全面推动非遗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保障经费投入。县财政局要依法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投入,从2025年起,设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传承人补助等。各乡镇要积极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依法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和传承发展专项经费投入。

(二)加强队伍建设。依法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职能部门,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分级分类对基层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县委编办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实际,配齐配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县文体广旅局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和特点,优化系统内专业人员调配,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对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要采取培训、进修、研修等方式,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或代表性传承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所、室)。成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引领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志愿者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支持企业、民间组织鼓励社会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捐资、捐物。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保护工作责任,切实做好规划制定、监测评估、保护利用、传承发展、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等部门要加强与文旅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有效运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动机制。

本实施意见公示期为8月14日-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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