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入、迁出办理须知
索引号 | 6207250037/2018-82101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18-03-23 16:47:17 | 是否有效 | 是 |
户口迁入办理: 凡在我县有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房屋)、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居民都可将户籍迁入我县落户。
1、合法固定住所:购买房屋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工作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以及有关单位证实的生活来源证明。 3、三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父子女关系证明;结婚证。 4、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两劳释放人员落户凭“户口迁移证”、“转业、释放证明”直接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5、迁入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以上证明齐备,本县内迁移可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县外迁入需到县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即时办理。 户口迁出办理
1、迁出县外的需提供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2、大中专院校招生凭“录取通知书”直接到户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 1、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的,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需要落户的所在地派出所按“一站式”办公直接办理,办理迁移手续时不打印户口迁移证; 2、迁出县外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直接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