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

索引号: 6207250008/2022-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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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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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2-01-30 2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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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丹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三、正月十五(共6天)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燃放。


二、禁放区域为东至育才中学、西至如意花海、北至312国道、南至澎湖湾小区及外延200米区域内。


三、下列区域和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科技馆、旅游景区及其外围200米区域内;

2.机关团体办公区、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及周边区域内;

3.汽车站、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广场、公园、商业街区、金融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

4.主次干道、桥梁、天桥、地下通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5.房屋走廊、楼道、屋顶及居民住宅阳台、窗口;

6.加油站、加气站等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企业生产场所、仓库、货场、大型停车场等禁火区域或重点消防单位及其周边区域内;

7.大型能源设施、供水供热设施及输变电、电信、邮政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生态环境部门设立的空气质量重点监测管控区域;

9.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场所。


四、因重大节庆(会)期间举办庆典、焰火晚会等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法律规定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和规模,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燃放。


五、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由燃放单位或个人自行清扫,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全县党员干部、共青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并积极宣传。


九、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禁放限放工作。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生态环保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严肃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12350

县市场监管局:2721315    县城管执法局:2789315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2789865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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