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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50008/2022-00022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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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2-02-09 17:12:59
有效性: 是
| 索引号 | 6207250008/2022-00022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 生成日期 | 2022-02-09 17:12:59 | 是否有效 | 是 |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停车秩序,维护交通安全,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和文明水平,助力城市更新十大专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继续在县城范围内开展车辆乱停乱放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域内所有车辆应有序停放在机动车泊位内,严禁机动车在未施划泊位处随意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时,必须按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和位置有序停放,未在泊位内停放或超出、骑跨泊位的均属违法停放。
(二)对于违反停车规定且妨碍他人通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执勤民警拍照取证,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驾驶人在现场的,由执勤民警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当事人立即驶离;其中造成道路严重拥堵、严重影响通行的,依法对违法车辆进行拖移查扣。
(三)对虽在泊位停放,但长时间占用道路影响道路交通且无法联系车主的“僵尸车”,由公安机关或城管执法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拖移,被拖移车辆产权所有人须持有效证件到公安交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接受处理后方能领取车辆。
(四)对乱停乱放的电动车、自行车、人力车等非机动车辆,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相结合的原则,发现乱停乱放的,由县交警大队联合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非机动车予以拖移暂扣,并依法实施处罚。
(五)全县公职人员应加强自律意识,带头遵守交通法规,沿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商户应当规范有序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对他人乱停乱放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可拨打电话122或交警大队值班室电话(0936)5919282,对违规停放车辆进行举报。
(六)对因违法停放车辆驾驶人不遵守管理规定,并有寻衅滋事、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要严格按照通告要求,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规范停车,共同营造县城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对违规停放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采取现场取证、监控抓拍等方式固定证据,依法作出处罚,并在媒体公开警示曝光。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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