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索引号: 6207250008/2026-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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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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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6-07-20 11: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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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6-07-20 11:15:35 是否有效

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依法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办法》(国信发〔2026〕4号)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依法规范信访行为

  1.信访人反映诉求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信访工作条例》,严格遵循法定流程,理性对待处理结果,坚决摒弃“以访牟利”“以访施压”等错误想法,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与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上信访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群众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进京到国家信访局和中央有关部委、单位走访的,必须持省级机关、单位对其信访事项出具的告知、答复意见等书面材料或电子文书。无法提供到省级机关、单位走访有关文书或相关证明的,国家信访局和有关中央部委、单位不予登记,引导信访人返回属地,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

  4.群众进京走访已经登记,在信访事项法定受理办理期限内重复来访的,国家信访局和有关中央部委、单位依法不予重复登记。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或依法不再受理仍反复进京走访的信访人,信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法治教育和疏导劝离,不再登记。

二、明确信访事项受理边界

  (一)三个不予受理情形

  1.信访人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走访提出申诉求决类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3.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各级信访部门及其他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二)两个不再受理情形

  1.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映的,各级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2.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三、严格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的,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根据行为性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的;明知信访事项已经受理的;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走访登记、在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网上恶意重复投诉,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2.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行为,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拒不带离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6.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的。

  7.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散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8.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9.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

  10.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11.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

  12.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3.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4.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15.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16.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

  17.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

  18.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1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20.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21.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22.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

  2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24.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25.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26.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27.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28.以信访为名随意侵占公私财物,借机敛财要钱,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

  29.以到市赴省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方式,采取威胁、要挟手段,索要公私财物或者以实现其他不合理诉求的。

  30.信访活动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四、依法从重处罚情形

  1.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实施本通告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行为的。

  2.到市赴省进京过程中实施本通告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行为的。

  3.反复越级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5.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初次实施信访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仅予以训诫教育,不予处罚:

  1.主动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自行清理现场、消除不良影响,未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秩序混乱的;

  2.被哄骗、裹挟参与违法违规活动,主动脱离现场并检举组织者线索、配合调查取证的;

  3.如实陈述违法违规事实、主动投案的;

  4.主动赔偿其行为所造成的公共财物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谅解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丹县人民法院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丹县公安局

山丹县司法局

山丹县信访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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