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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50008/2026-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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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6-09-17 08:46:53
有效性: 是
| 索引号 | 6207250008/2026-00119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 生成日期 | 2026-09-17 08:46:53 | 是否有效 | 是 |
为有效规范电动车通行秩序,减少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电动车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期满后转入常态化治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及电动四轮车(含“老头乐“老年代步车)。
二、通行规定
(一)电动车须登记挂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须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
(二)电动车应保持原貌,不得加装棚架、改装动力装置。
(三)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无非机动车道时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闯红灯、随意变道。
(四)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无驾驶室电动三轮车驾乘人员须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系扣下颌带),不得将头盔挂车把或放车筐代替佩戴。
(五)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电动三轮车货斗严禁载人。
(六)严禁饮酒、醉酒后驾驶电动车。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依法处罚并上报县纪委监委及抄送所在单位。
(七)遇公安检查须停车配合,严禁冲关闯卡。
三、快递、外卖和共享电动车企业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从业人员须规范佩戴头盔。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丹县公安局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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