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办事指南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项目名称: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项目类型:审批
审核内容:
1.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实弹演习、影视拍摄、行驶车辆等活动。
2.临时占用草原面积
3.草原植被恢复措施
4.征得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同意,并达成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甘肃省草原条例》(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
办事条件:
1.临时占用基本草原不超过5公顷或者临时占用非基本草原的;
2.需递交以下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草原植被恢复措施(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县畜牧局受理征占用草原单位或个人报送的《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进行书面审查。县草原监理站具体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并进行现场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办理批件。县畜牧兽医局根据县草原监理站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意见,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办理批件。
4.申请人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县畜牧兽医局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现场查验的,现场查验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1]884号)标准,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