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受理非洲猪瘟疫情举报电话的公告
索引号 | 6207250025/2019-00180 | 发文字号 | 1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山丹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19-12-13 10:59:28 | 是否有效 | 是 |
关于公布受理非洲猪瘟疫情举报电话的公告
(第1号)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第233号《公告》公布实行《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精神,充分发挥 “群防群控”作用,有效打击违反非洲猪瘟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非洲猪瘟受理疫情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一、举报内容
存在以下情况导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或扩散的:
1.养殖场(户)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
2.养殖场(户)发现生猪异常死亡不予报告;
3.未及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
4.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
5.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6.私屠滥宰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
7.生产、销售、屠宰、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
8.故意丢弃死猪并制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舆论,借机大幅压低价格收购生猪等方式从事“炒猪”牟取暴利;
9.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防治药物(包括任何形式的疫苗);
10.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以上问题,请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山丹县农业农村局: 0936-2721217
山丹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0936-2803218
举报人也可直接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村级防疫人员实名举报。
三、相关事项
(一)县农业农村局成立了1个举报信息核查督办工作组,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重点举报线索开展核查和专项督办。
(二)各乡镇负责对本辖区内举报线索和问题进行核查,对受理的举报信息要及时上报核查督办工作组,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赴现场进行核实处置,客观公正予以回复。
(三)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建立健全举报核查档案,专人专档管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山丹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