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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街社区: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能拿到赔偿吗?

索引号 /2025-0090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中共山丹县委社会工作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北街社区
生成日期 2025-11-28 16:28:04 是否有效

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能拿到赔偿吗?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年过六旬的谭某通过网络应聘至某钢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约定劳务费230元/日,按日结算。谭某入职后未接受吊机操作及安全规程培训。3月14日,谭某与工友徒手翻动钢构件时被反弹钢材砸伤左足,诊断为左足第1、2趾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公司支付赔偿款2.6万元后,谭某诉至法院主张进一步赔偿。


处理结果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谭某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与被告某钢材公司形成事实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被告某钢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知晓操作不当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况下,仅安排原告参观车间工作而未对原告进行正式、全面的操作安全知识培训,也未做好预防和保护措施,没有尽到安全监督和排除隐患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而原告谭某长期从事电焊工作,对金属构件的特性应较为了解,其进入某钢材公司工作前已在工作时间参观生产车间,其接受工作安排时已对工作内容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其在为钢构件翻面时未按要求使用吊机翻面,而是与另一名工友一起徒手翻面,以致钢构件反弹后砸伤其脚趾,确属操作不当,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上,认定被告某建材公司应对原告本案损失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钢材公司支付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4万余元。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依法获得救济的强制性安排。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义务的,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须按照法定标准赔偿劳动者全部工伤损失。对于超龄劳动者,如因年龄限制无法构成劳动关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仍负有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实施必要培训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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