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公益性岗位政策
索引号 | /2023-00768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中共山丹县委社会工作部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清泉镇长城社区 |
生成日期 | 2023-10-26 20:08:13 | 是否有效 | 是 |
城镇公益性岗位政策
1.哪些人可以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
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
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③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④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⑤登记失业,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
⑥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
2.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享受哪些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目前为1670元/月。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怎样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类证明材料。人社局审核后,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双方达成意向后,签订用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