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水务局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
索引号 | 6207250037/2018-70021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水务局 |
生成日期 | 2018-07-17 10:17:34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水务局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打造务实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3号)、市政府《张掖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试行)》和《山丹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落实落地见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资体制,探索实施“政府强服务、企业作承诺、过程重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企业投资项目监管和服务模式,建立便捷高效、责任明确的“简审批、重监管、强服务”的新型管理服务制度,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促进政府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和“全程服务”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改革创新原则。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深化监督约束,进一步提高服务项目、服务企业的效率。
(二)放管结合原则。将投资管理工作立足点放到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上,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更加注重事前政策引导、事中事后监管约束和过程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三)规范诚信原则。强化信用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引导项目主体单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
三、实施范围
在山丹县范围内实施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且审批权限属于县本级审批范围内的实行承诺制。
(一)取水许可受理范围
1.取水项目符合国家和甘肃省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取水水源可行、退水水质符合要求,符合水功能区划,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3.不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属于山丹县水务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
地表水:取水人用于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和城镇生活的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
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
采煤取(排)水:采煤取排水量可计量的煤矿,按照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执行;采煤排水量无法计量的煤矿,按单矿井设计年产量在150万吨以下的,同一企业所属单矿井应累计计算确定分级管辖权限。
水力发电取水:装机容量在10 兆瓦以下的。
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由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审批。
在已建成的渠道上修建水电站或取水口截引水资源的,按照实际取水用途,根据地表水或水力发电取水许可管辖权限执行。
5. 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的取用水量必须符合《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等相关要求。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受理范围
1.县级立项的企业投资项目,报我局审批;跨县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省级审批(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不足二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二十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水务局审批。
3.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 )权限已下放的 ,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同步下放。
四、承诺制试点服务事项
1.取水许可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五、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前
企业承诺:签订“取水许可承诺书”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书”。企业按要求对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出承诺后,即可自主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申报立项等(详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
(二)开工建设前
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完成开发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实现在线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全程监察。
(三)建设中
项目开工后,我局根据承诺事项及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对未履行承诺的事项,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企业应主动接受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按原定程序重新签订项目承诺书。
(四)竣工后
1、取水许可现场核验
(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按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和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满足取水需要,在试运行满30天、正式取水前,向取水许可批准机关申请取水许可现场核验。
申请取水许可现场核验提交以下材料:
①取水许可现场核验申请表;
②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③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④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报告;
⑤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报告;
⑥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⑦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报告;
⑧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报告;
⑨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报告。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引水式电站还应当提交保障下泄生态流量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的相关材料。
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提交包括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2)取水审批机关自收到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现场核验意见。
经现场核验通过,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现场核验未予通过的,申请人应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O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O17〕 36号)、省水利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实施意见》的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自主验收程序如下:
(1)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 ,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2)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 ,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3)公开验收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如报纸、电视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等。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4)验收报备。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明确验收结论 ,形成验收鉴定书,向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5)报备核验。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 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 ,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的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对核验不合格的,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行报备(已下放审批权限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向承接部门报备 )。
(6)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①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②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③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④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⑤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⑥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⑧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⑨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六、保障措施
(一)规范承诺事项。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企业承诺事项的办理内容、程序、实施标准以及验收条件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进行规范,在承诺书中予以明确。
(二)加强过程监管。全面加强对项目主体单位践诺情况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对于企业未按照各项承诺书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并及时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凡是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投产运营,需整改的限期整改。
(三)建立信用诚信体系。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并提升投资者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约束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宣传、解释,积极引导项目主体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实施项目建设。要总结工作经验,收集掌握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解决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承诺制工作。
附件:1.取水许可工作承诺书文本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书文本
3.取水许可工作流程
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流程
5.取水许可办理提交要件
6.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提交要件
附件1:
取水许可事项承诺书 | ||||||||||||
201 年 第 号 | ||||||||||||
项目名称 | 涉及县区 | |||||||||||
计划开工时间及工期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
项目主管上级单位 | 负责人 | 电话 | ||||||||||
建设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职务 | 电话 | ||||||||||
联系人 | 职务 | 电话 | ||||||||||
办公地址及邮编 | 传真 | |||||||||||
承诺事项 本单位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取水许可事项承诺如下: 1.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现行法规要求。 2.项目开工前,依法向山丹县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取水许可未经审批或者未予批准,不开工建设。 3.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内容和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要求,实施取水工程或设施设计施工。 4.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5.建成试运行满30日后,及时办理取水工程或设施现场核验。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自愿承诺以下责任: 1.如本单位(公司)违反取水许可相关标准和规定,愿意接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 2.如出现违法违规、企业失信的情况,水务部门有权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山丹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本承诺书由县区水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一份。 | ||||||||||||
附件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书 | |||||||||||||
201 年 第 号 | |||||||||||||
项目名称 | 涉及县区 | ||||||||||||
计划开工时间及工期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项目建设区面积(公顷) | |||||||||||
项目主管上级单位 | 负责人 | 电话 | |||||||||||
建设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职务 | 电话 | |||||||||||
联系人 | 职务 | 电话 | |||||||||||
办公地址及邮编 | 传真 | ||||||||||||
承诺事项 我们在项目建设中将认真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各项责任和义务,做好以下工作: 1.本单位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请批复工作,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的,落实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单位,及时将监理、监测落实情况保水土保持审批部门,并依法按季度或每半年将监测情况和方案落实情况上报当地水土保持监督部门; 2.依法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列入主体工程施工招投标及合同中,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项目开工建设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在施工现场设立水土保持公示牌,明确各项监管责任。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如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以上承诺事项,我们愿意接受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处罚。 5.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后投产使用,向社会公告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备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如出现违法违规、企业失信的情况,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水务部门有权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本承诺书由县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各一份。 | |||||||||||||
附件3:
取水许可工作流程
附件4: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流程
附件5:
取水许可办理提交要件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申请取用水的请示文件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申请取水单位和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原件 | A4纸,一式11份 | 必要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原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同意文件 | 原件 | 必要 |
附件6: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提交要件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文件 | 原件 | A4纸,一式三份 | 必要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书 | 原件 | 一份 | 必要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原件 | A4纸,一式三份 | 必要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电子文件 | PDF格式和doc格式水土保持方案,矢量化的防治责任范围图, PDF格式电子图纸一套 | 必要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评审意见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